林益世隱匿6千萬財產 確定罰4百萬
部分賄款交妻彭愛佳租銀行保管箱藏匿 林挨罰抗告吞敗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擔任第七屆立委期間,漏報爐渣業者、地勇公司給的六千萬等款項,遭監察院認定申報財產不實,裁罰高達四百萬元,林益世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監察院裁罰於法有據,昨判林益世敗訴定讞。
算不算貪污 提大法庭裁定
至於林益世被控收賄六千三百萬元,協助地勇陳啟祥獲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被控貪污罪部分,高院雖然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林十二年徒刑,但更一審改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輕判林四年十月,未涉貪污罪,引起不小爭議;最高法院承審庭為解決法律見解歧異,已提案大法庭以統一見解。
監察院調查指出,林益世於擔任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期間,於二○一○年間收受業者陳啟祥至少六千萬元等多筆款項,交由母親沈若蘭保管,部分款項由妻子彭愛佳租用銀行保管箱藏匿,並未在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的財產申報中揭示。
經陳啟祥於二○一二年六月向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已裁撤)檢察官遞交自首狀,監察院循線查出林益世在該二○一一年的申報財產時,有「故意隱匿」而做不實申報的情形,依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處林罰鍰四百萬元。林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林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將全案廢棄發回更一審審理。
更一審認為,監察院的處分指稱,林未據實申報林本人的現金約六千萬元,及妻子彭愛佳所有的現金約二四一五萬元,經法院審理,確認林母沈若蘭繳回特偵組及燒毀的現金,為林指示保管,而彭未依社會常態將現金存放銀行取得孳息,反而租用保管箱保管,顯然是在提高財產資訊不透明,同樣是林所授意,因此監察院以林故意隱匿而不實申報財產,裁罰四百萬元,並無違誤。林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監察院裁罰於法有據,昨判決林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