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童被罰「波比跳」受傷、重演吵架 校方被判國賠16.5萬確定
國小學童遭校方處罰波比跳致受傷,高等法院今判校方應國賠16萬5千元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北投區某小學高年級學童小明(化名),多次遭校方以遺失物品由處罰波比跳30至300下,以致小腿受傷、發炎,小明另投訴遭同學霸凌以致腹股溝、包皮瘀剉傷,校方竟要求他與加害同學一起當眾重演遭霸凌事發過程,形同公審;小明家長認為校方過度體罰,也違反霸凌處置規定,訴請國賠96萬元,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見解,認定校長等5位師長侵害小明人格發展權,今判校方應國賠小明16萬5千元,全案確定。
小明家長指控,小明2018、19年就讀該校5、6年級期間,被學務組長處罰5次各跳30下「波比跳」(半蹲、或手撐地等動作),被代課老師處罰300下波比跳,以致小腿肌內撕裂傷、肌腱發炎。
家長指稱,小明另向校方投訴遭同學霸凌踢傷,以致包皮剉傷、腹股溝瘀傷,校方卻要求小明和同學在班上重演被霸凌的過程,形同公審,還指指點點小明的前後說詞不一樣之處,校長還指責小明是「媽寶」。
家長認為校方違反教育基本法,侵害學童健康權、人格發展權、隱私權,其母也為此深感憂鬱,訴請校方國賠小明69萬餘元、其母27萬元。
校方答辯,波比跳是暖身運動,強度不高,學童若遺失物品,可選擇波比跳、或填寫事件經過單,目的是要督促學童自我警惕,培養愛惜物品的觀念,雖罰他跳300下但並未嚴格執行,校方也否認重演霸凌過程。
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校方處罰學生波比跳,只是為了省卻學童撰寫事件經過單的麻煩,無法輔導學童「養成攜帶物品的習慣」,也無法教導學生「不慎撞到別人應道歉」,認定校方人員違反教育基本法,侵害學童的人格發展。
法官認為,小明雖未遭同學霸凌,但校方要求小明當著全班描述和同學糾紛的經過,並比劃小明說詞不一之處,造成小明擔心遭同學議論的心理壓力,此舉也影響人格發展,應予賠償,判決學務組長、代課老師罰跳的部分應各賠3萬元、7萬5000元,當眾重演被霸凌過程的部分應賠6萬元,因此校方共應賠償小明16萬5000元精神慰撫金,其母求償部份遭駁回。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學務組長確實於2018年4月12、17日和5月9日,因小明向其領回遣失物品時,不願填寫事件經過單,處罰小明波比跳30下;而代理教師於2018年5月17日,日,因小明打到女同學頭部,不願向她道歉,處罰小明波比跳300下,小明實際完成150下。
另外,校長、學輔主任、小明班導師為瞭解小明和2名同學於2018年9月14日所生拋擲鉛筆盒糾紛的實情,而於同月17日讓小明等人在教室同學面前比劃講述事發經過,違反一般管教措施。
高院綜合認定,包括校長、學輔主任、學務組長、小明班導師、代課老師等5人,因疏忽未遵守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侵害小明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情節重大,今仍判校方應賠償5人應賠償小明共16萬5千元確定。至於其他體罰、或霸凌等指控,因證據不足,校方沒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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