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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逼被告認罪挨罰10月俸 上訴主張適用身障公約敗訴確定

檢察官顏汝羽。(取自東海大學網頁)

檢察官顏汝羽。(取自東海大學網頁)

2022/07/05 12:4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顏汝羽涉於2018年不正訊問,試圖迫使2名被告認罪,又罵批評律師,甚至發函質疑律師的專業能力,被職務法庭一審判處罰俸10月。顏汝羽認為懲戒過重,上訴批評一審既然指她是「高敏感族」,卻未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違背法令,惟職務法庭二審仍認一審判決無誤,判她敗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顏汝羽2018年間偵辦一起竊盜案及一起過失傷害案件時,以不正方式訊問兩名被告,試圖迫使認罪。2018年間,不滿蔡姓律師開庭遲到,影響進度,發函給律師與告訴人,並在說明欄內質疑蔡律師的專業能力。2020年間登入「檢察官論壇」,以「真是白目」發文批判黃姓律師,並附上黃律師的臉書截圖。

一審指顏汝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8條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13條規定,情節重大,有受懲戒必要,去年判處罰俸10月,約百萬元。

顏汝羽認為判太重,上訴主張原判決違反比例、責懲相當、公平等原則,並強調一審指她是「高敏感族」,卻未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判決違背法令,應予廢棄。

但二審指出,顏汝羽於一審並未主張其為「高敏感族」,更未提出任何相關資料說明與本案有何關連,至於一審判決理由內援引考核紀錄「顏檢察官自陳為高敏感族」等語,已明確記明是引用考核評語,並非合議庭認定,顏汝羽上訴主張一審未適用身障公約,並無理由。

二審表示,一審除了觀察顏汝羽的違失行為,並參酌她於司法官學院受訓期間、任職新北地檢署的考核及職務評定所呈現的生活狀況與品性,兼衡她勇於任事、坦白認錯及經驗不足等情,而認尚未達「不具檢察官之適任性」,應以接近罰款之裁罰上限為適當,判處罰俸10月,屬適法裁量。

綜上,二審認為顏汝羽上訴無理由,5日駁回,全案確定。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李伯道(懲戒法院院長)、陪席法官吳三龍(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帥嘉寶(最高行政法院庭長) 、陪席法官林瑞斌(最高法院法官)、受命法官王梅英(最高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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