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燈不亮被攔查 男子頂撞、推擠員警被送辦罰5萬
2022/06/01 20:22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車牌燈不亮,處汽車所有人900到1800元罰鍰,但張男因頂撞、推警員警,將付出5萬元代價。(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29歲張姓男子,晚間開車因車牌燈未亮,被警察攔查;他不滿員警為此小事找麻煩,對員警咆哮,並用身體頂撞、推擠現場2名警員,被警方依妨害公務送辦。張男被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判決書指出,張男於今年1月20日晚上6點50分許,因駕駛的汽車車牌燈未亮,被頭份警分局三灣分駐所員警攔下盤查。
張男不滿員警為此小事找麻煩,與員警起爭論,進而對員警大聲咆哮並用身體頂撞、推擠現場2名警員,當場被警方帶回依妨害公務送辦。張男坦承不諱,被苗栗地方檢察署依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酌張男明知員警係依法執行職務,竟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施強暴,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並視國家公權力為無物,其行為不僅對於該公務員人身安全造成危險,更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公權力之執行;衡酌其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處拘役50天。全案可上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車牌燈不亮,處汽車所有人900到1800元罰鍰,但張男因此魯莽行為,若不想被關,將付出5萬元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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