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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結車惡擋小客車下交流道 妨害公眾往來判刑6月

2022/05/02 15:13

新竹地院。(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男子李閎珏不滿高速公路前方由曾女所駕駛的小客車開太慢,竟在國道一號竹北交流道前減速車道上,將聯結車停在曾女車前方,阻斷後方交通,新竹地院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6月。

判決書指出,李閎珏在2020年5月7日下午4點多,搭乘劉姓司機駕駛營業半聯結車,行駛在國道一號南下楊梅交流道至湖口服務區間,與曾女所駕駛凌志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嫌隙,曾女指控遭聯結車後方逼車,李閎珏指示劉男駕車從中線車道變換至竹北交流道匝道前方減速車道上,停在正欲下交流道的曾女車輛前方,因此發生壅塞阻斷下交流道交通,以此脅迫方式,使曾女等後方車輛均煞停,致生高速公路公眾往來之危險,亦妨害曾女通行道路權利。

李男隨即持車上鐵條下車,走向曾女車子,先徒手欲強行開啟曾女駕駛座車門,因未能開啟,而再徒手拍擊曾女車窗玻璃約7、8下,以此加害生命、身體方式恫嚇曾女,致曾女心生畏懼。

李男辯稱,他的車還沒有在減速車道上,曾女的車早就停止,由於她停下,他才開到曾女車子前方,他沒有攔車或危險駕駛的動作,只是趁這個時間點想找她釐清、理論,聲稱沒有對她脅迫、威脅的動作,僅有交通違規,並無犯罪行為。

法官審酌李男車輛為營業半聯結車,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且因其車輛具有高度危險,於駕車時應負起高度注意義務,以維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安全,卻僅因與曾女發生行車糾紛,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竟在高速公路匝道減速車道上阻擋車輛通行,致生公眾交通往來危險,並對被害人為強制、恐嚇行為,所為實屬不該。且李閎珏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未見真切悔意,最後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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