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艦案沒收犯罪所得 汪家質疑:遭沒收本金應證明為犯罪所得
汪家委任律師重砲質疑,對最高法院裁准沒收1.7億多美元部份,未經刑事確定判決能證明是犯罪所得,若不列入更二審審理範圍不合理、也不合法。(本報合成)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喧騰一時的拉法葉艦軍購弊案,最高檢察署前特偵組聲請沒收已故的軍火商汪傳浦藏於海外的回扣、孳息等犯罪所得,最高法院於2017年裁准3億1253萬美元、2021年又裁准1億7465萬美元,共沒收本金4億8719萬美金確定,另將孳息部份發回高院更二審審理,更二審今召開準備庭,汪家委任律師重砲質疑,對最高法院裁准沒收1.7億多美元部份,未經刑事確定判決能證明是犯罪所得,若不列入更二審審理範圍不合理、也不合法,檢方則主張該1.7億多美元部份已確定。
汪傳浦妻子葉秀貞、汪家興等5人因被通緝多年,今下午的更二審庭訊如常並未出庭,汪家律師表示,Middlebury公司的1億7465萬美元,雖然經過最高法院裁定沒收,但仍應和孳息部份一併列入更二審審理範圍才合理。
汪家律師指出,刑法沒收新制規定,雖可以沒收犯罪所得,但1993年時同案被告海軍上校郭力恆被羈押後,和汪傳浦並無共犯關係,Middlebury公司帳戶的1億7465萬美元本金,究竟是否為犯罪所得,根本沒有刑事判決確定過,應列入更二審審理範圍。
對此,更二審表示,根據最高法院去年10月發回意旨,只有將本金4億8719萬元產生的孳息發回更二審,該本金已確定,因此更二審審理範圍不包括1億7465萬美元本金在內,但汪家律師回應,要求更二審將其主張載明筆錄,也會持續在相關歐洲國家提出抗辯。
另外,檢辯對於本金產生的孳息金額、計算方式也有不同的認定,更二審諭知,檢辯另以書狀於一個月內送交給更二審。
2016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正式上路,前特偵組立即提出聲請,追討沒收拉法葉艦案犯罪所得,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的妻子葉秀貞、4名子女及3家境外公司資產,本金與孳息共9.6億餘美元。
台北地院裁定沒收汪傳浦家人9億14萬餘美元,但汪家於巴哈馬等9國銀行帳戶孳息5300萬餘美元,因無司法互助,予以駁回。北檢與葉秀貞等人均不服裁定,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高院裁定,此案犯罪所得包括本金及孳息共9億5332萬4920.60美元,約新台幣286億元,應予沒收,雙方均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裁定,本金4億8719萬2808.72美元,其中3億1253萬9913.44美元沒收確定,剩餘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及4億8719萬2808.72美元孳息,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定,孳息應從2017年計算,金額為3億4609萬5750.55美元,並認為沒收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無誤,經2個金額相加,准許檢察官聲請沒收追徵本金加孳息5億2074萬8645.83美元,約新台幣145億多元。汪家不服,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去年7月裁定共沒收本金4億8719萬美金確定,另將孳息部份發回高院更二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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