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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鼎旺麻辣火鍋爆經營權爭議 老鼎旺川味鍋判還995萬

2022/03/02 18:42

鼎旺麻辣火鍋爆經營權爭議,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曹婦須返還顧問報酬共995萬多元,還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知名的鼎旺麻辣火鍋於2015年間由林姓女負責人和合夥人曹姓婦人簽約,林按月給付17萬元顧問報酬給曹,但曹和子女不得經營及主張任何權利,不料,林女指控,曹婦兒子將「鼎旺」註冊商標,並開設老鼎旺川味鍋物麻辣火鍋店,已違約,林女不滿求償;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曹婦須返還顧問報酬共995萬多元,還可上訴。

鼎旺麻辣鍋店林姓女負責人指稱,她和曹姓婦人於2015年4月29日就是否合夥經營鼎旺小吃店(即鼎旺麻辣鍋店)簽立協議書,約定由她從2015年3月起的5年內,按月給付曹婦顧問報酬17萬元,曹婦本人和子女不得再爭執鼎旺小吃店等一切經營範圍,或對鼎旺小吃店主張任何民、刑事權利。

林女表示,2015年6月,她將鼎旺小吃店改組為鼎旺麻辣公司,並且在同年8月設立分店,為節稅考量,另設立由她女兒陳女擔任負責人的鼎旺火鍋公司,因此,鼎旺火鍋公司與鼎旺小吃店、鼎旺麻辣公司均由她和女兒陳女共同經營。

不料,曹婦的兒子趁她們簽立協議書之際,在2015年3月23日搶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鼎旺」、「老鼎旺」商標,且設立曹鼎旺股份有限公司,並在距離鼎旺小吃店不到10分鐘車程處,開立老鼎旺川味鍋物麻辣火鍋店,已有違約情事,因此向法院請求判決曹婦返還已受領的顧問報酬995萬多元。

一審判決曹婦敗訴,應返還林女383萬多元。曹婦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林女敗訴,林女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更一番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為,鼎旺麻辣公司(即一店)是林女為擴大原鼎旺小吃店的營運規模而遷址成立的公司,後來因店面仍不足使用,才於2015年8月間又成立鼎旺火鍋公司(即二店),且一、二店的主要營業管理者均為林女,因此,以陳女為登記負責人的「鼎旺火鍋公司」,是協議書所約定林女就原鼎旺小吃店的設址、名稱、經營模式、組織變更、報稅方式等相關經營事務,進行調整的營業組織,故原鼎旺小吃店的分店即「鼎旺火鍋公司」,應屬系爭協議書所指「鼎旺小吃店」的同一主體。

更一審也指出,「鼎旺」商標的使用是協議書所指鼎旺小吃店的「一切經營範圍」,及「法律上權利、一切經營相關權利」所包含的範疇。而曹婦兒子向智財局搶先註冊「鼎旺」、「老鼎旺」商標後,竟以陳女設立鼎旺火鍋公司、開設鼎旺麻辣鍋店,侵害其註冊的「鼎旺」商標為由,對陳女提起違反商標法的刑事告訴,是對林女的同一事業主體使用「鼎旺」商標主張侵害其權利,已違反協議書約定,因此判決曹婦應返還已受領的顧問報酬共995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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