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電擊棒冒名朋友應訊 「罰鍰」變成判刑3個月
2022/02/22 12:46
新北地院。(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前年間,翁姓男子開車行經台北市南港區時,攜帶1支電擊棒被查獲,原本只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僅須接受罰鍰或拘留,但他為脫免罰責,竟冒用朋友名義應訊,並在調查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夜間訊問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等文件上,偽造朋友的署名15枚及指印19枚,新北地院審理後,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翁男3個月徒刑,可上訴。
據查,非經內政部許可,否則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的警械,就包含電擊棒,違者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司法實務上,法院大多處以罰鍰。
檢警調查,前年8月6日凌晨0時25分,翁男開車行經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與經園街口,因攜帶1支電擊棒被查獲,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被警方帶回偵辦。
檢方調查,翁男為脫免罰責,在詢問調查時,冒用張姓朋友名義應訊,並在調查筆錄、照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權利告知書、夜間訊問同意書、電擊棒持有人確認書文件上,偽造朋友的署名15枚、指印19枚。
後來因為法院通知翁男朋友到院說明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其友人澄清並無此事,警方將調查筆錄上的指紋,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結果,發現與該局檔存翁男指紋卡的右拇指指紋相符,翁男冒名行為才曝光。
翁男在偵、審時都認罪,法官斥責翁男為脫免罰責,擅自冒用他人名義接受員警調查,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且損害警察機關對於聲請法院裁罰的正確性,且造成被冒名者有受處罰之虞,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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