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警肇逃酒測值達1.03 法界:考慮修法處罰污染證據
台北市信義分局偵查隊蔡姓小隊長涉入酒駕肇逃案。(翻攝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信義警分局蔡姓小隊長駕車與他人發生擦撞,卻揚長而去,事後被驗出酒測值高達1.03。他雖然辯稱事後才飲酒,仍被依涉公共危險罪移送。律師王捷拓表示,實務上有不少人車禍後刻意飲酒,污染證據,規避刑責,建議政府可修法補漏洞。
王捷拓指出,實務上常見駕駛在發生事故後、接受酒測前,刻意跑去超商買酒喝,如此,就算酒測值超標,因無法確定他在事故前是否飲酒,依照「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只能判無罪。
王捷拓說,遇到這種狀況,檢察官只能透過其他偵查手法佐證駕駛飲酒,以蔡員的例子來說,他辯稱駕車後返家,一邊煮飯一邊飲酒作樂,檢察官可調查行車軌跡、用手機定位他有沒有返家、請家人作證、測量飲酒量與代謝率等,排除或證實其說法。
法律部分,王捷拓分析,我國採「不自證己罪」立法原則,故湮滅證據做只處罰破壞「他人」的刑事證據,故要處罰污染「自己」的證據時,須另立他法。
考量有些駕駛發生事故時確實可能無感,逕自離去,王捷拓建議,若要立法處罰污染酒駕證據的行為,可限縮在「明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或不依警察機關指示接受稽查等情況下,刻意飲酒規避刑責,以利明確化處罰的客體。
律師翁偉倫分析,酒駕刑度近年越拉越高,許多駕駛為了逃避刑責,寧願選擇拒絕酒測,改以繳納罰鍰了事。即使警方想要強制抽血化驗血液酒精濃度,也要衡量比例原則,非案案均可採血。
翁偉倫指出,現行法制下,被告必須舉證事故後飲酒,經確認不是幽靈抗辯,才會換檢察官舉證被告所言非實。檢察官可要求被告說明喝了多少酒,計算時間與代謝率後,若數值遠高於事故後所喝的酒量,仍可能被推估事故前即有酒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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