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中市議員尤碧玲賄選 樁腳判刑3年半定讞
樁腳蔡金華被控涉幫台中市議員尤碧鈴(見圖)賄選,獲判3年半定讞。(記者楊政郡翻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72歲樁腳蔡金華在2018年間被查出涉嫌以每票500元,向台中市沙鹿區清泉里(第二選區)選民買票,要求支持無黨籍市議員尤碧玲。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見解,依違反選舉罷免法中交付賄賂罪判蔡翁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6年定讞。
至於尤碧玲,原本是國中老師,承接國民黨紅派父親尤世景的從政之路,多年來以國民黨員身分,曾任2屆梧棲鎮長與議員5連霸,2014年尤改以無黨籍參選成功,卻於2018年競選連任時爆出賄選,尤遭同選區對手王立任(落選頭,民進黨籍)提告,台中高分院已判尤當選無效確定,並由王遞補。
本案判決指,2018年9月14日上午7時許,蔡翁以每票500元代價,向選區內呂、蔡、劉等3戶等11名選舉權人買票。
但蔡翁否認犯罪。法院審理時依據劉姓證人證稱,他當天在公明國中做愛心志工回家,大概7點到8點之間停機車時,聽蔡翁與一名蔡男討論尤碧玲選情,蔡說自己向尤女丈夫拿一些選舉的錢,幫尤助選,拿的錢不多,比較信任的才有發。
劉也說,蔡翁接著問他家裡幾票,他回3票,蔡說「一票500元,這是要選尤碧鈴的」,接著從口袋拿出皮夾,但被他拒絕,蔡又說「你不需要不然我就另外找別人給別人」。法院因而認定蔡翁涉犯交付賄賂罪。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選舉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的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不得由金錢介入選舉,但蔡翁竟為使尤碧鈴競選成功交付賄賂,所幸賄賂對象人數不多、金額不高,依交付賄賂罪判蔡翁有期徒刑3年6月。
蔡翁上訴時改口認罪,台中高分院二審則認原審並未考量劉姓選民拒收賄款,而呂姓住戶雖收下1000元,但呂不具有投票權,減輕改判3年4月;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維持原審判決結果,並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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