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貪消防署長黃季敏控2下屬卸責 求償900萬敗訴確定
涉貪前消防署長黃季敏不滿消防署主任秘書葉吉堂、曾姓視察作證時,把責任全推給他,損害他的名譽,連帶求償900萬元,但黃獲判敗訴確定。(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被外界稱為「最貪消防署長」的黃季敏,刑事一審被依14次收賄、圖利等罪合併判刑18年、褫奪公權8年,沒收2076萬元不法所得。黃另不滿時任消防署主任秘書葉吉堂、曾姓視察作證時,把責任全推給他,控告2人刑事妨害名譽罪,檢方處分不起訴確定,黃再對2人求償900萬元,同樣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黃季敏自2002年9月至2009年擔任消防署長,兼任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執行長。
黃季敏被控在9件「救難器材採購案」受賄2076萬,又於「救災衛星系統與指揮車整合平台標案」圖利廠商1207萬元,再將犯罪所得匯往境外洗錢。檢調搜索時在黃的處所查扣17塊金磚、11塊金條,重量近20公斤。
黃季敏後來被依貪污罪起訴,並遭求處無期徒刑,刑事一審依法判他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沒收2076萬元不法所得,現由高等法院刑庭審理中
黃季敏另因不滿葉吉堂就「整合平台建置」採購案赴檢方作證時的證詞,他認為該會議明明是由葉主持並做成決議,葉卻證稱是他主持並做成決議;曾姓視察則是在「系統維護服務」採購案作證時,卸責於他,因此對2人提起刑、民事告訴
刑事部分,經北檢調閱消防署會議紀錄等資料,認定葉吉堂、曾姓視察作證內容並無不實,證述內容甚至比當時檢方蒐證還要詳實,對2人處分不起訴確定。
黃季敏另在民事庭主張個人名譽受損,向葉吉堂、曾姓視察連帶求償900萬元並登報道歉,但2人解釋根據自身經歷的事實回答,否認貶損黃的名譽,獲北院民庭採信,判黃敗訴。案經上訴,高院民庭維持同樣見解,並由最高法院駁回黃的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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