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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機車借給15歲同學出車禍 18歲男與家長也得賠償

2021/11/09 11:24

新北地院。(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18歲張姓男子因晚讀而與15歲盧姓少年是高職同學,2019年間,沒有駕照的盧少騎乘張男的機車,載著張男上路,與陳姓騎士發生車禍,陳某不僅受傷還骨折,先與盧少及其家長和解獲賠25萬元後,再向張男及其家長提出求償;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張男及其家長賠償15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9年5月11日凌晨1時許,盧少無照騎乘機車載張男沿新北市三重區疏洪東路行駛,至重新路口欲迴轉時,未打左轉燈就從外側車道迴轉,與陳姓騎士發生碰撞,陳某因此人車倒地,受有右側鎖骨骨幹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肩膀挫傷、左側膝部擦傷、右側前臂擦傷等傷勢,機車亦因而損毀。

警方及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均認定本案肇事因素是盧少無照駕駛、由外側車道切往內側車道違規迴轉未至暫停區暫停、迴轉時未開啟方向燈且未看清車道中來車,陳某則無肇事原因。

陳某主張,張男與盧少為高中同學,張男理應知悉盧少為未成年人並無駕照,而不得駕駛機車,竟出借機車並與其同乘,亦有過失,再者,事發時盧少年僅15歲,張男已18歲,均為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故張男的法定代理人應與張男負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張男主張,盧少為橄欖球隊球員、身材較其他同學高大,且班上亦有同學已滿18歲,加上他亦常見到盧少多次騎車上學,因此誤認盧少已有駕駛執照,且依一般社會經驗,出借車輛並不會核對借用人有無駕照,僅有出租車輛營業才有確認駕照情形,他對盧少無駕照一事,主觀上實無任何過失。

但法官認為,張男自承知道自己晚讀,且知悉一般應屆高一生,應未滿18歲,亦知道未滿18歲不能考駕照,並坦言不知盧少是否有駕照,依常情及經驗法則,張男應可認知與其同為高一生的盧少,未必已滿18歲且有駕照,顯見他未經確認即貿然同意出借機車,導致盧少違規不慎撞擊陳某成傷,在扣除盧少已賠償的金額後,判決張男及其家長仍須負擔1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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