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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附醫前院長唐高駿被控收賄 纏訟11年確定無罪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纏訟11年後,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前院長唐高駿確定無罪。(資料照)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纏訟11年後,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前院長唐高駿確定無罪。(資料照)

2021/11/09 11:2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前院長唐高駿,11年前被控利用醫院採購醫療器材的機會,收取醫療器材業者贈送藏在紅酒盒內的11萬餘元現金,唐否認收賄,一審依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將唐判刑7年6月;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預算是唐上任前就已編定,且業者交付賄款過程的證詞有不少瑕疵,逆轉改判唐無罪;經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仍認為證據不足,判唐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纏訟11年後,唐高駿確定無罪。

士林地檢署2010年起訴指出,唐高駿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1年5月6日止,擔任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院長,院方2009年招標採購「輸液型麻醉機」,唐高駿經時任署立台中醫院院長邵國寧介紹,參加郭姓廠商主辦的餐敘,席間,郭向唐推銷其代理的麻醉機;事後,採購標案果然由郭的公司得標,郭為答謝唐居中幫忙,提撥15%得標金額,將11萬1500元放在紅酒禮盒內,至陽明附醫的院長辦公室,贈送給唐。

唐高駿矢口否認收賄,堅稱餐敘當天他是到場後第一次見到郭,他只跟郭說「去跟麻醉科介紹」,並未答應郭男任何事。但郭男供承為了感謝唐的幫忙而主動行賄答謝。

一審士林地院比對業者內帳、現金支出傳票,認定唐收賄犯行明確,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收賄罪,將唐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

二審高院審理後認為,麻醉機的採購預算早在唐上任前的2007年就已編定,和2009年的餐敘沒有關係,且郭在送紅酒禮盒時,未向唐說禮盒內有金錢,也無法排除禮盒內根本沒有現金,只有郭的單方說法,欠缺犯罪證據,改判唐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仍認定罪證不足,判唐無罪。檢方再次上訴,最高法院日前評議後認為更一審判決認定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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