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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客自殺成凶宅 房東向死者母親求償200萬元敗訴

    橋頭地方法院。(記者蔡清華攝)

    橋頭地方法院。(記者蔡清華攝)

    2021/11/08 14:53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王姓屋主去年5月間,將台南市1間房屋出租予黃姓女子,未料,黃女半年後在屋內輕生,王男主張黃女讓其房屋變成凶宅,向黃女母親提告求償房產價損200萬元,橋頭地院審理認定黃女母親非租約保證人,且該房屋隔月即以原租價1萬6千元出租,並未減損價差,判王男敗訴。

    經營美容工作室未婚的黃女,去年5月間以每月1萬6千元,向王姓屋主承租在台南市一間公寓,租約1年,黃女卻於今年1月間在租屋內輕生,其母親痛失愛女,傷心辨完後事之後,成為黃女的法定繼承人。

    屋主王男以黃女輕生造成其房產成為凶宅,主張該房屋價值500萬元,並聲稱受有40%貶損200萬元,向黃女母親提告求償。

    黃女母親則稱,她一開始就不認同女兒承租房屋之決定,並未簽署連帶保證人,女兒入住半年後,其身心健康逐漸出現異狀,女兒無奈了結自己性命,但房屋本身未遭受任何物理性變化或損壞之情況。

    橋頭地院審理發現,黃女去年1月,在租屋處輕生後,該房舍在隔月就又以原出租價1萬6千元順利出租,案發後,房東也無託售記錄,其房屋交易價格未有實際貶損之情形,侵權行為是以填補損害為原則而非讓人獲得利益之法理,判王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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