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下意識「看一眼」 新北男遭砍20刀、肌腱全斷

何男只因誤認被瞪,竟連砍胡男20刀。圖為開山刀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胡姓男子去年2月間遭砍20餘刀,手、腳肌腱全部斷裂,失血過多,送醫急救後撿回一命,而他清醒後得知,只是在便利店前下意識看了兇嫌何男一眼,就無端被砍殺,更是直呼莫名其妙。高等法院指何男未刻意砍頭,且胡男經過復健後已逐漸能行走,日前認定一審依重傷害未遂罪判何男3年6月徒刑合理,駁回上訴。
去年二月間,胡男從新北市一間超商購物出來,察覺前方有人經過,下意識看了一眼,不以為忤隨即騎車離去,沒想到被看的何男誤認胡男在瞪他,心有不甘、頓時暴怒,駕車尾隨。
何男見胡男把機車停在淡水馬偕醫院前,立刻抄起開山刀尾隨至暗巷,趁著四下無人,發動攻擊。胡男無端遭到砍殺,手無寸鐵的他只能用雙手護住頭部,避免被砍死,但何男殺紅了眼,瘋狂猛砍20幾刀,把他的手、腳肌腱、神經全部砍斷,血濺四方,無力反抗,才悻悻然離去。
胡男被送醫急救,緊急縫合肌腱與神經,他得知只是因為瞧一眼就被砍殺,大感莫名其妙。雖然經過積極復健,胡男逐漸可行走,但仍不能提取重物或從事激烈運動、拿取筆或筷子等較輕物品,未完全恢復原狀。不過,醫師認定他的肢體機能減損,尚未達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的程度,不屬於「刑法」定義的「重傷」。
高院指出,何男有酒駕與妨害自由等前科,素行不佳,與被害的胡男素不相識,只是因為誤認被「瞪一眼」就心生不滿,在未受任何刺激的情況下,竟持開山刀朝胡男揮砍,手段兇殘,惡性非輕,雖然表達和解意願,然被拒絕,且僅得提出10萬元賠償,又矢口否認重傷未遂,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高院認為,何男雖然連砍20幾刀,但未刻意朝頭部砍殺,不構成殺人罪,而應以重傷害未遂論罪,考量胡男請求「從重量刑」,一審士林地院判刑3年6月,量刑妥適,認事用法亦無違誤,合議庭日前維持原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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