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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症」起衝突路人遭斷手筋 法官判行兇男易科罰金

吳男辯稱車上放著一把西瓜刀,是用來防身。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吳男辯稱車上放著一把西瓜刀,是用來防身。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2021/11/06 23:4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吳姓男子去年搭乘友人汽車,在新竹縣一處路口與劉姓路人對上眼,兩人雖非駕駛,但似患有「路怒症」,竟吵了起來,吳男憤而持西瓜刀下車,劉男手筋因而被割斷。新竹地院認為劉男受傷是自己「空手奪白刃」,而非遭到吳男砍殺,依傷害罪輕判吳男6月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不須入獄;高等法院日前維持原判決。

去年2月間,吳男搭乘友人車行經新竹縣一處路口,停等紅燈時和劉男對上眼,劉男上前質問「剛剛在看什麼?」吳男回嗆「你現在是在不爽嗎?」兩人疑似患有路怒症,當場吵了起來。

車上2名友人下車幫腔,跟劉男打成一團,吳男見狀,竟從車上掏出一把西瓜刀衝向劉男,混亂間,劉男的手掌被割傷,手筋與神經斷裂,血流如注,路人趕緊報警。

吳男辯稱,西瓜刀是平時放在車上防身用,並非拿來攻擊別人,當時抽刀只是要嚇唬劉男,沒想到劉男自己用手抓住刀刃,才會引發濺血後果。

高院指出,劉男的手筋雖然斷裂,且其中一指神經受創嚴重,永久無法修補,但劉男經過適當復健,可改善狀況,就算手指不靈活,無法做精細的動作,仍未達重傷害的狀況,故應以傷害論罪。

高院採信吳男說法,認為是劉男自己握住刀刃才受傷,而非吳男砍殺,再加上吳男有意以20萬元和解,是劉男覺得金額過低,雙方認知有差距才破局,審酌吳男無前科,因而認定新竹地院判他6月刑合理,日前駁回檢察官主張量刑過輕的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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