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杆鏽蝕致探勘員摔死 基市府確定國賠2124萬
陳姓工程師受僱前往基隆市和豐橋探勘橋下水文,身體倚靠鐵質倒U型欄杆上,欄杆卻突然斷裂,害他失去重心墜落身亡;歷審均認基隆市政府應負國賠責任,二審判賠家屬2124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陳姓工程師5年前受僱前往基隆市和豐橋探勘橋下水文,身體倚靠鐵質倒U型欄杆上時,欄杆卻突然斷裂,害他失去重心墜落13.3公尺深的大排水溝死亡,家屬主張市府未善盡欄杆維護責任致意外發生,訴請國家賠償。一審、二審均認定基隆市政府應負國賠責任,只是二審酌減改判國賠家屬2124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陳姓工程師於2016年4月到現場探勘橋下水文,因欄杆突然斷裂導致重心不穩,跌落大排水溝內,被救起時已無生命跡象。
家屬認為,意外發生路段屬於市府維護、修繕業務範圍,負有保養、養護、修繕義務,以免行人掉落;而倒U型欄杆為道路附屬設施,目的在於防止行人不慎掉落,市府卻未進行養護,導致欄杆鏽蝕而無支撐力,造成陳男墜落身亡,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家屬主張,陳男身為家中經濟支柱,須照顧妻子、2名未成年女兒和雙親共5人,其中1名罹病女兒還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須特別花心力照顧,訴請國賠喪葬、撫養、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共2934萬1743元。
市府解釋,設施所有權人是東雲公司、並非市府,且設施興建後未移交給給市府管理、維護,市府也沒有徵收,不屬於公共設施,另陳男意外墜落是因工作須俯視察查和豐橋大排水溝的水文,導致重心不穩,不慎向前傾翻落排水溝,無關欄杆是否欠缺管理。
基隆地院一審指出,事發土地於1999年由省政府徵收後,市府屬於道路管理者,對欄杆負管理維護責任,應設置護欄防止人車墜落,卻未曾進行養護、妥善管理,導致意外發生,認家屬訴請國家賠償有理由,判市府應國賠5名家屬共2618萬1742元。市府不服,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二審認為,和豐橋上屬行人得進出的開放空間,一般人行經該處可能因高低落差自高處墜落,導致生命、財產遭受危險,但市府對於已經嚴重鏽蝕的欄杆卻未進行任何修繕或裝設C型護欄阻絕,或至少在該路段設置醒目危險警告標示,因此確有欠缺管理情形,與陳男死亡具因果關係,自應負起國賠責任。
高院審酌陳男一名小孩罹患自閉症等多重身心障礙,成年前應由陳妻照顧導致無法正常工作等,酌減改判市府應國賠陳家2124萬36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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