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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摺被女友交給詐團 男免關但判賠1751萬

彰化地院民事庭認為,受害人被騙與郭的帳戶成為助詐工具有關聯性,判他全額賠償一七五一萬元給許男。(資料照)

彰化地院民事庭認為,受害人被騙與郭的帳戶成為助詐工具有關聯性,判他全額賠償一七五一萬元給許男。(資料照)

2024/08/04 05:3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一名郭姓男子把自己的存摺交給女友,女友又交給詐騙集團使用,遭詐的許姓男子匯了一七五一萬元至郭男帳戶,隨即被提領一空。郭男辯稱一切是女友所為,刑事獲判可易科罰金的六月徒刑,但彰化地院民事庭認為,受害人被騙與郭的帳戶成為助詐工具有關聯性,判他全額賠償一七五一萬元給許男。

警方:帳戶千萬別隨意出借

警方呼籲,金融帳戶屬於個人的高度私密性文件,千萬不可以出借或交給任何人使用,即使是極其信賴的家人或朋友,也必須詢問清楚對方借用的目的,為何不用他自己的帳號之類的問題,最好不要出借。

郭男辯稱,女友告訴他,剛進公司不久,公司說要有業績才能領獎金,他不知道女友的公司在做什麼,女友只告訴她,公司指定她的工作就是找人交提款卡、存簿,就能領到獎金。

女友稱存摺交公司能領六萬

女友出示她跟公司的手機對話訊息,上面顯示「週末全部給我搞上車,就可獲得六萬元獎金」。郭男說,不知道什麼叫「搞上車」,只知道存摺交給女友,女友就可獲得六萬元。

全案起於二○二二年十二月間,許男接到詐團來電,對方佯稱是警官及檢察官,聲稱其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須將所有存款領出來,否則將遭凍結,他在假檢察官指引下,分十次匯款一七五一萬元至郭男帳戶,隨即被提領一空。警方接獲報案,循線逮捕郭男。

法官認為男應知非正當公司

刑事部分,郭喊冤表示,他的存摺已交給女友,不清楚女友要做什麼。彰院法官不採信,認為郭男年紀逾三十歲,有相當社會經驗,女友拿到存摺就能向公司領六萬元,主觀上應知悉該公司非正當公司,再加上被告偵訊時承認擔任詐團講師,後來雖翻供,但仍足以認定其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將他判刑六月。

民事部分,法官認為原告許男受詐團成員施以詐術陷於錯誤,將一七五一萬元匯入被告郭男帳戶致受財產上損害,其損害與被告提供銀行帳戶幫助詐團實施詐欺行為,有相當關聯性,原告有理由請求賠償一七五一萬元,依此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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