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肇逃3個月後才被罰6000吊照3年 法院判不用罰
簡姓男子被控肇逃,另挨監理單位裁罰6000元,吊照3年,法官查出,警方超過3個月才開罰,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簡男不用受罰。(資料照)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簡姓男子開車肇事,被控撞傷騎士後逃逸,基隆地檢署處分他緩起訴後,又被監理單位裁罰6000元、吊照3年,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基隆地院一查,警方超過3個月才開單,已違反法定程序,因此判決簡男不用受罰。
判決指出,簡男去年2月27日下午2時40分,開往基隆市暖暖區興隆街途中,被控與對向、由蔡姓騎士的機車發生碰撞,致蔡左手腕扭拉傷併遠端尺骨半脫位、右手腕拉傷、左腳踝挫傷等傷害。
簡男肇事逃逸後,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找到他,將簡男依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送辦。基隆地檢署調查後,於去年7月間處分簡緩起訴。
轄區警三分局去年9月間,開單舉發簡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致人受傷而逃逸」規定。簡男去年10月收到監理單位裁決書,才知被罰了6000元,還吊銷駕駛執照3年。
簡男不服主張,他當時不知有事故發生,絕非故意肇逃;他查看監視器畫面,也未顯示他的車輛與騎士發生碰撞,盼撤銷處分。
判決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規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本案沒有肇事責任歸屬與需要鑑定情事,且2月27日就發生,基隆市警三分局直至去年9月1日才開單告發簡,台北市區監理所10月間才做出裁決書,顯已逾3個月期限。
台北市區監理所解釋,地檢署作成的「緩起訴處分書」近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鑑定」,警方在知悉緩起訴處分結果後開單舉發簡,應未逾期。
但判決指出,警方從未將此案送鑑定,去年3月已由肇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得知肇事車輛車牌號碼,應在通知到案說明起3個月內舉發,既然警方舉發不合法定程序,台北市監理所據此做出的裁決書,就不合法,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簡不用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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