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長兩度性侵女受刑人 被錄下「要不要玩」鹹濕對話成證據
台中高分院二審駁回陳男上訴,維持4年徒刑。(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男子陳世賓於擔任彰化縣田尾鄉豐田村村長期間,受彰化地檢署委託,督導宣告緩刑的女子小芳(化名)執行義務勞務時,他竟強制猥褻與性侵害未遂,還被錄下他慫恿小芳「要不要再來玩」、「妳可能是性慾過度啦」等言語,台中高分院依公務員假藉職務機會,故意犯強制性交罪與未遂罪、偽造私文書罪,判處4年徒刑,可上訴三審。
台灣刑法設有緩刑制度,但部分的緩刑案,法官會提出條件,包括被告應接受法治教育,或提供義務勞務服務等,後者最常見的是委託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督導打掃清理公園馬路、修剪路樹等。
判決書指出,女子小芳於2019年偽造有價證券,法院給她諭知緩刑5年,條件是應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彰化地檢署遂委託彰化縣田尾鄉豐田村辦公室執行,當時的村長陳世賓是督導人。
2019年10月17日中午,小芳被指派修剪樹木,陳男藉故騎乘機車將她載到豐田村一處工寮內,不顧小芳反抗,強吻並性侵害得逞,同年10月20日上午又再度把小芳載到工寮,企圖故計重施性侵,但因小芳抵抗,陳男無法解開小芳牛仔褲而未遂,這段過程,還被小芳錄音,陳男詢問小芳「要不要再來玩」,小芳回答「不要,不要。不然等一下法院的人來怎麼辦」。
另外,陳男明知小芳17日下午,沒有執行義務勞務,卻於工作日誌、緩刑義務勞務執行登記簿及簽到表,偽簽小芳之名,但小芳還是提出告訴,陳男則坦承犯行,彰化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強制性交罪與未遂罪,以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偽造私文書罪,判處徒刑4年,彰化地檢署與陳男都上訴二審。
陳男上訴並翻供說,他承認有撫摸小芳胸部與下體等猥褻行為,但否認強制性交與未遂,他宣稱「我們是合意」,陳男的律師則答辯說,陳男不是強制性交,只是利用職務機會猥褻小芳。
台中高分院卻認為,第一次性交時,陳男不斷逼問「舒服嗎,要插嗎?」,小芳明確表示「不舒服」、「不要這樣」、「不要」,第二次的錄音顯示,陳男問小芳「妳會舒服嗎?」,小芳回答「不舒服」,陳男又繼續說,「妳可能是性慾過度啦」等語,這些都可顯示陳男違反小芳意願性侵害,一審判決並無錯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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