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熱門 政治 軍武 社會 生活 健康 國際 地方 蒐奇 影音 財經 娛樂 藝文 汽車 時尚 體育 3C 評論 玩咖 食譜 地產 專區 求職

少女遭散佈私密照卻無出庭陳述機會 大法官:違憲

2021/07/16 19:27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中)、發言人張永宏(右)、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左)說明大法官第805號解釋。(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3名少年散佈一名少女的私密照,被提起妨害風化告訴,但台北地院少年法庭未聽取被害少女意見,逕判其中一名少年「不付審理」,另兩人訓誡,引發少女父親質疑法律程序未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聲請釋憲。大法官16日做成805號解釋,直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保障不足,宣告違憲,司法院應於2年內修法。

2014年間,一名少女被一名少男騙拍私密照,未料少男把私密照傳給同儕,其中兩名少男收到後,再傳給其他人,3人觸犯妨害風化罪。台北地院2015年審理時,未請被害少女到庭陳述意見,即裁定其中2名加害少年應予訓誡的保護處分,另外一名少年不付審理。

3人分獲薄懲或不懲,被害少女父親不服,提起抗告,被法院駁回,他氣得質疑少事法第36條未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不只少事法,其餘少年保護事件的相關條文,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確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意旨。

大法官要求,即日起2年內,司法院應依第805號解釋的意旨及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立法目的,妥適修正少事法。

大法官另外諭知,於完成修法前,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