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要石木欽案合議庭全員迴避 職務法庭火速分案
監察院代表陳先成聲請石木欽案合議庭全體成員迴避。(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去年8月提起彈劾,送交職務法庭審理,13日召開言詞辯論,未料監院代表陳先成突然當庭聲請合議庭成員全數迴避,迫使審理中斷。職務法庭火速分配迴避案,今天(16日)確定由第三庭受理。
職務法庭今天指出,石木欽案的5名合議庭成員是否應該迴避,已分案給職務法庭第三庭審理,案號為110年度懲聲字第2號,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黃梅月(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張升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汪怡君(高等法院法官)、參審員沈瓊桃(台大社會工作學系教授)、參審員林明鏘(台大法律學院教授)。
若第三庭認定原審庭確有執行職務偏頗或其他必須迴避的法定事由,裁准迴避,則石木欽案將重新分案給其他法官審理;若認定無須迴避,則需駁回監察院聲請,交還原承審庭、也就是審判長吳景源、受命法官曹瑞卿、陪席法官林英志、參審員柯格鐘及參審員蘇淑貞續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