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釋憲慘勝!無法獲得救濟 反促成「全面禁捕」保育動物
2021/05/07 18:5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布農族男子王光祿2013年持「非自製獵槍」,獵殺兩隻保育類動物,2015年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3年6月確定。王光祿質疑法律限制原住民的狩獵文化,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7日)作成803號解釋,僅宣告子法違憲,兩條母法則均合憲,王光祿無法獲得救濟。此外,大法官諭知全面禁捕保育類野生動物。
大法官認為,槍砲條例第20條中關於「自製獵槍」一詞,符合法律明確性;而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只有行政罰,沒有刑罰,大法官也認為符合比例原則。
野保法第21條規定,原住民可基於「傳統文化」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大法官指出,傳統文化包括原住民的飲食與生活文化,自行捕獲的野生動物,可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等非營利的自用情形。換言之,原住民可因食用而獵捕野生動物。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原住民獲准獵捕的野生動物,政府均採「正面表列」,也就是只要是主管機關同意獵捕的野生動物,包含保育類野生動物,原住民均可因傳統文化而獵捕。但本次大法官特別諭知,可以獵捕、宰殺或利用的野生動物,「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以求憲法上相關價值的平衡,等於全面禁止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
此外,雖然大法官宣告槍砲條例的子法「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及野保法的子法「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違憲,但那只是行政管理上的細部問題,並不影響王光祿的判刑確定,故他暫緩發監的3年6月徒刑,可能因為本次的釋憲結果出爐後,而面臨執行的可能,釋憲案形同慘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