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333萬助理費 北市議員潘懷宗被依貪污罪起訴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罪起訴。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黨台北市議員潘懷宗因「為民服務費」不敷使用,10年來與辦公室主任陳玉臺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333萬餘元。案經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銘鋒、檢察官林士淳偵辦,認定潘、陳與4名人頭均涉犯本刑最低7年以上的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等罪,今依法起訴。
士檢指出,「公費助理補助費」是由台北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給確實擔任公費助理的人,不屬於議員薪資,也不是議員個人實質補貼,北市議會另編列預算支付議員每月2萬元「為民服務費」供議員支應職權行使相關費用,兩項費用的支給依據與用途均不同。
潘懷宗為前陽明大學藥理學研究所兼任教授,現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議員,陳玉臺則有「大掌櫃」稱號,同時經營鐘錶店,4名人頭其中2人是一對母子,也是陳玉臺的親戚,另2人則是店內員工。
士檢查出,潘、陳犯案時間點為2010年至2021年案發為止。潘懷宗今年1月底應訊時稱,聘用助理工作均由陳玉臺處理,他非常相信陳,只要陳提出名單,他都會聘用,不過確有挪用助理薪水包紅白帖或買禮物送里長等基本事實,並願意負起責任;去年退休的陳玉臺則稱自己找來的助理都沒問題。但2人說法被人頭的供詞打臉,人頭說,只有選舉期間會幫忙工作,薪資也以日結方式計算。
故士檢1月27日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罪,且有湮滅證據、勾串之虞,聲押禁見潘懷宗、陳玉臺。士院認為2人雖有羈押理由、但無羈押必要,同日裁定潘200萬元交保、陳150萬元交保,2人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不過,士檢就潘懷宗部份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質疑,保證金如何確保其不會勾串、滅證?撤銷發回士院更裁;士院2月8日二度召開羈押庭,潘改口承認涉犯貪污罪;士院庭後雖維持原裁定,但要求潘不得與本案被害人、證人有直接、間接接觸。
案經檢察官林士淳逾4個月來比對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卷證資料,加上證人證詞,認定潘、陳與4名人頭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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