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帶兒到危險水域難卸責 控兒被拉腳溺斃可求償
2021/05/09 23:10
台中一名7歲男童和27歲男子,今天中午到太平北田大橋下方戲水時雙雙溺水,消防人員獲報到場搶救,但2人送醫不治。(記者陳建志翻攝)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今天是母親節,台中市太平區頭汴坑溪中午驚傳溺水意外,27歲陳姓男子疑因天熱先下水,7歲李姓男童不慎踩到青苔滑倒跌入溪中,雙雙失蹤經救起送醫仍不治,確切事故原因仍有待檢警釐清,但針對李父單方指控陳男拉兒子腳導致溺斃,律師認為,若此情況確實,陳男已宣告不治,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仍能請求民事賠償。
太平頭汴坑溪水域有多段列被台中市府列為危險水域,最深處有七、八米,溪水表面看似平靜無波,其實水底水勢湍急,且暗藏多處漩渦,加上溪水冰涼,易讓人輕忽,加上熱身不夠很容易抽筋,市府雖已豎立警告標示,禁止民眾進入戲水,但還是有民眾擅自進入,屢發生意外。
執業律師王仁祺表示,政府一旦公告危險溪流水域,任何人都不可去戲水,以這起意外事故而言,父母帶男童前往危險水域戲水,致衍生溺水死亡事件,父母除應負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恐也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禁止帶孩子至危險場所的保護規定。
而針對李父單方指控,兒子是被先下水陳男拉腳導致溺斃,儘管確切事故原因仍有待檢警調查釐清,無法驟下論斷,但若以指控屬實的假設下,陳男違規在危險溪流游泳,不論是自己溺水、救援失當,他拉幼童致雙雙溺水死亡,確有過失責任,只是陳男已死亡,所以陳男不受刑事追訴處罰,但男童父母可針對陳男所留遺產請求賠償。
王仁祺說,男童父母可向陳男繼承人求償「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賠償責任」,倘陳男名下無任何財產,男童父母恐無法追償,但換個角度,陳男繼承人也可主張男童父母在此溺水事件同負過失責任,進而減輕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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