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捕拔槍上膛瞄刑警 男子犯殺人未遂判7年10個月
警方將巫姓男子帶回分局偵辦。(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46歲男子巫昇樺涉及槍砲、毒品案,前年9月被苗栗警方圍捕,巫男眼見難逃,拔槍拉槍機,槍口朝向偵查隊小隊長劉文兆欲開槍,幸員警及時將他撲倒制伏。苗栗地方法院認為,巫男行徑已構成殺人未遂罪,加上犯槍砲罪,判處巫男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個月。
巫男於前年8月間因涉及槍砲、毒品案,開車衝撞警方拒捕逃逸;苗栗警分局掌握他躲藏在銅鑼鄉九湖大橋下方工寮,前年9月11日逮人,未料,巫男見警登門,拔腿往一旁稻田逃逸,員警隨即跟上。
突然,巫男竟轉身拔槍拉槍機,槍口朝向追到他身旁的偵查隊小隊長劉文兆,劉文兆見狀便趕緊以左手緊握巫男已經上膛的手槍槍管,阻止槍管滑動擊發,另大喊「槍已經上膛」,偵查佐陳智欽、陳泰木見狀也立即撲上壓制,3人一起將巫男壓制,依槍砲、殺人未遂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巫男否認有殺人未遂犯行,辯稱是跟警察拉扯的力道不同,造成槍枝往後滑,他沒有自己拉滑套,沒有把手指放在護弓裡,槍口沒有對著劉文兆,他的用意是想將槍主動交出來算自首。
但法官調查認為,若巫男要將槍主動交出,不必逃跑,理應以手持槍口等較為安全方式交付槍枝即可,且劉文兆、陳泰木、陳智欽都指證巫男取出槍枝後,有將右手食指伸入護弓放在扳機處的動作並指向劉文兆,加上巫男與劉文照距離甚近,槍枝擊發極大可能傷及要害或傷勢重大,巫男也自承倘要擊發槍枝3秒即可,巫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
法官認為,巫男犯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扣案槍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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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巫男身上搜出1把改造手槍、彈匣內5顆子彈。(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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