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旬前總統府資政徐立德訴請離婚 最高院發回更審
前資政徐立德。(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高齡90歲的前總統府資政徐立德,8年前再婚,迎娶小他35歲的女音樂家陳怡伶,但婚後5年鬧婚變,徐立德2018年以「價值觀差異」訴請離婚;一審判徐敗訴,二審認為雙方都沒有努力修補婚姻的意願,感情破綻沒有回復的希望,前年9月改判准予離婚;最高法院認為,2人的分居事實認定仍有疑慮,將全案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徐立德歷任財政部長、經濟部長、經建會主委、行政院副院長、總統府資政等要職。
最高法院的判決中,並未對於「是否應判准離婚」做出實體判斷,而是認為二審中認定「陳怡伶自己承認分居」,然而,陳怡伶在訴訟期間始終否認分居,是否構成民事「自認」要件,以及她自認分居的範圍,仍須進一步探究釐清。
徐立德的元配劉勤生於2009年過世,徐2013年6月開啟第二春,與時年47歲的陳怡伶結婚,但婚後1年半就分居、5年鬧離婚,徐立德2018年訴請離婚,主張他和陳怡伶的生活習慣、價值觀不同,無法維繫婚姻,2015年初他即搬離三重,與妻子分居,去和兒子同住,3年後正式訴離。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徐所提出的離婚理由,未構成無法維持婚姻的事由,判徐敗訴。二審高院審理時,陳怡伶仍表達夫妻情深,不願離婚,雖偶有爭執,但並不嚴重,還不到須離婚的地步。
高院認為,兩人婚姻已發生破綻,年老健康不佳的徐立德無意維持婚姻,分居期間陳女未理性溝通,徐也未體諒和支持她,雙方都沒有努力修補婚姻的意願,因此改判准予離婚。
案經上訴,最高院認為,徐立德主張2015年初與陳怡伶分居,但陳怡伶始終否認分居,二審時陳怡伶雖曾自己承認「2016年4月」徐立德辭退戶長後,就沒有再與她同住在新北市三重住處;但2017年2月陳怡伶寄給丈夫、要求他返家履行同居義務的存證信函中,又記載徐立德「2016年5月」離家。
之後陳怡伶又答辯指出,徐立德仍有回三重共同生活,直到徐「2018年4月」提出離婚訴訟後,才未再返回三重同住,在此之前雙方並未分居。
最高院因此認為,須再查清楚陳怡伶究竟有沒有自認分居,或是她自認同居的範圍限制,故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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