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請求權時效起點擬修正 將可溯及既往適用
司法院將修刑事補償請求權時效起點。(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為了彌補坐冤獄的被告,我國訂有「刑事補償法」相關規定,但第13條的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點,是從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日開始算起,司法院認為這對請求權人而言並不公平,日前召開「刑事補償法第13條有關請求權時效規定研修諮商會議」,會中有委員建議不起訴處分或判決書「送達日」起算,有人認為應比照民法,從「知悉日」起算,為多數委員均認為修法應溯及既往,以保障請求權人的權益。
現行刑事補償法第13條有關補償請求權的時效起算時點,是以不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日為準,惟對「不得聲明不服」的案件,一經處分或裁判後,不用等待送達,案件就確定。司法院認為,一律自確定日起算,對於因故遲延收受不起訴處分書或裁判書之送達,或始終未受合法送達的補償請求權人而言,未盡公平,有檢討必要。
司法院召集學者專家討論修正案,除討論請求權的起算時點,並討論是否溯及適用。
與會委員普遍認為,一律自確定日起算,恐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人民訴訟權的正當法律程序、平等保障意旨,有檢討、修正的必要。至於應該如何修正?有人指出,不起訴處分或裁判係確定後才送達者,應自「送達時」起算,適用較明確。
但惟亦有人認為,刑事補償法是國家賠償法的特別法,請求權性質較接近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參考有關民法相關請求權時效規定及外國立法例,規定補償請求人對於不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的事實,如果之後才知悉的話,應自「知悉時」起算。
此外,多數委員認請求權時點修正後,應該溯及既往適用,以使請求權人的權益獲得公平合理的保障。另為促使請求權人儘速行使權利,兼顧法安定性,可考慮限制應於修正施行起二年內為之。
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會後裁示,相關建議交由刑事廳參考,將儘速完成研修,推動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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