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後被對方尾隨跟拍 男一路狂違規慘吃9張紅單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檢舉人未有明顯逼車或緊迫跟車的情形,鄭男說詞不足採信,且違規事實明確,駁回鄭男之訴。(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鄭姓男子開車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當街停車與對方理論,結果被對方跟車並用行車紀錄器拍下9次交通違規後,向警方檢舉。鄭男共計被裁罰2萬6400元,不服提行政訴訟,稱因遭對方尾隨所以緊張導致違規,但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檢舉人未有明顯逼車或緊迫跟車的情形,鄭男說詞不足採信,且違規事實明確,駁回鄭男之訴。
鄭男被檢舉於去年4月5日下午1點45分許,在苗栗縣苑裡鎮為公路與天下路口處,非遇突發狀況於車道中暫停,另行駛途中4次路口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4處路段未依規定跨越雙黃線駛入來車道,共計9次交通違規。
警方受理檢舉後,查核檢舉影像,認為鄭男交通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單,移交苗栗監理站裁處,鄭男因非遇突發狀況於車道中暫停被罰1萬8000元,4次轉彎未打方向燈各罰1200元,另4次駛入來車道各罰900元,共計被罰2萬6400元。
鄭男收到罰單,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當天他駕車行經苗栗縣苑裡鎮為公路、天下路路口,檢舉人急駛衝出,對他鳴按喇叭、口出惡言,他當下與檢舉人發生口角,下車查看後發現雙方並無任何損傷,心理想說沒事就好不要跟檢舉人計較,結果檢舉人一路尾隨我的車輛,當下他心生恐懼不敢回家,檢舉人還在車外一直叫囂,導致他開車分心而違規,聲明處分撤銷。
經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像,認為,依當時路況,鄭男駕駛車輛前方並未有緊急性、危險性的情況發生,且依當時該路段的車流狀況,顯無煞車暫停的必要,鄭男僅因檢舉人鳴按喇叭,而於行駛途中在無何突發狀況下,不顧後方車道上其他車輛是否仍在行駛中,即貿然將車輛暫停於車道上,已嚴重影響道路交通的行車秩序及安全。
另,法官調查,檢舉人固駕駛車輛於鄭男車輛後方行駛,惟仍與鄭男車輛保持1至2個車身以上距離,而未有明顯逼車或緊迫跟車之情形,是尚難認有何影響鄭男「非遇突發狀況,不得在車道中暫停」、「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不得駛入來車道」的遵守交通規則義務。
因此,法官認為鄭男主張尚乏依據,不足憑採,且認為鄭男交通違規行為事實明確,監理單位依法裁處無違誤,鄭男訴請撤銷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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