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旁撞死老婆與律師 莽夫無期定讞確定逃死
法院一、二審都判處洪男死刑,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去年8月認定洪男符合自首,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無期徒刑定讞,洪確定逃過死刑。(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南市男子洪當興,2017年7月17日與已分居的妻子李怡慧至台南地院協商離婚,離開法院時,洪駕駛廂型車從後方追撞妻子和律師黃政雄,致2人慘死;法院一、二審都判處洪男死刑,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去年8月認定洪男符合自首,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無期徒刑定讞,洪確定逃過死刑。
現年47歲的洪當興,4年前與妻子鬧離婚上法庭,台南地院安排2017年7月17日下午調解,洪妻李怡慧與委任律師黃政雄一同出席,洪當興不滿黃政雄在調解庭時替李女力爭子女監護權,也質疑妻子的訴狀內容不實在,心生怨懟。
調解結束後,洪當興駕車行經台南地院與地檢署之間的車道,見妻子與黃政雄比肩步行在車道同向左側,洪竟起意殺人,重踩油門加速,從後方追撞2人並輾壓過去,再下車打110、119報案處理,向到場警消承認是自己肇事「不小心撞到的」。經急救,黃政雄當天傷重不治,妻子2天後死亡。
偵、審期間,洪男辯稱當時只想嚇嚇他們,但方向盤轉過頭才撞到,否認有殺人故意。檢方起訴認為,洪男故意駕車從後猛撞2人並輾壓,手段兇殘,犯後辯稱過失,未見悔意,建請法官判處極刑。
一審台南地院、二審台南高分院都認定現場無煞車痕,顯然洪是毫不猶豫撞人,洪在案發現場的「不小心」說詞,無法構成自首,判洪男死刑。但最高院認為須釐清是否構成自首,撤銷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洪當興犯案後沒有離開現場,向警、消承認是肇事者,符合自首要件,雖然他說是「不小心」,但這是洪當興的法律防禦權,仍成立自首,且應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減輕其刑,去年8月20日改判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認為,更一審量刑時已考量了各種情由及狀況,並參酌兩公約相關規定,判決未違誤法令之處,駁回上訴定讞,洪男確定逃死,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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