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婚婦遭譏「不會生」怒告前夫、婆婆誹謗 法官同情卻難定罪
2021/01/05 10:06
圖由橋頭地方法院。(資料照)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和前夫離異女子,還遭另結新歡的前夫、以及前婆婆,在外指稱她「不會生」,氣得她向警方報案提告誹謗,橋頭地院合議庭審理雖認同將生育子女之枷鎖全然加諸在告訴人身上,是再次刺痛告訴人的情感,被告行為固然不厚道,但基於法律規定構成要件該當性,仍難認被告2人有誹謗犯行,判被告無罪。
判決指出,和陳姓前夫離異的王姓女子,去年2月21日,回到前夫的彩券行處理搬家事宜,前夫被前來協助搬家的人在屋外詢及為何離婚時,指稱王女「不會生」,被在屋內的王女聽到,心裡很不好受。
隔沒幾天27日王女再度到前夫彩券行因債務問題進行對帳,未料對到起爭執,又為了離婚的不快,在店內被前婆婆指稱她「不會生」,氣得她大聲反擊「你看!又再說人不會生!錄音起來!錄音!錄音!又再說人不會生。」事後憤而提告。
陳男法庭辯稱,當時他是被動回答他人的詢問,並沒有大為伸張前妻「不會生」的言詞,無故意誹謗犯意,但王女則指稱,,前夫不但騙她離婚,夫家一家人一直嫌棄她沒有生育子女,以及譏諷她「不會生」讓她婚姻破裂。
審理該案的橋頭地院3名合議庭法官有2人是女性,其中審判長為女性,其等認為告訴人曾對生育子女,幾經嘗試仍未果,又見聞前夫另結新歡育有1兒,已屬沉重打擊,被告2 人之行為固然不厚道,但基於刑法之謙抑性及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仍難認被告2人有誹謗犯行。
且我國現代社會已普遍接受,女性擁自主選擇是否生兒育女之權利,從無生育之言詞嘲諷,依現代社會客觀上價值,應不致造成他人社會評價之貶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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