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房東張淑晶誣告78名房客 二審加重改判9年8月
知名房東張淑晶。(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知名房東張淑晶,以隱匿租約不利條款、帶A房看B房等方式,誆騙房客簽約,發生糾紛後再索討違約金,若不就範就提告,被害人逾160人,新北地檢分2波起訴張女;新北地院前年7月針對第1波起訴案件,依誣告、詐欺、強制等22罪,將張淑晶判刑8年2月,其中7年不得易科罰金;二審高院今宣判,認為張淑晶大量濫訴壓迫涉世未深的年輕租屋族,惡性重大,加重改判9年8月,其中8年6月不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可易科罰金的1年2月部分,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此部分定讞。高院合議庭認為,張淑晶成立23罪,包括18件誣告罪、4件詐欺罪、1件強制罪,其中2件的被害人是少年,加重其刑。起訴時列為共犯的黃鐸,一審獲判無罪,檢方此方面未上訴而於一審確定。
至於第2波起訴的案件,新北地院去年4月再依誣告等共14罪,判張淑晶5年6月徒刑,高院另案審理中。第一波被害人有78人,第二波追加起訴時的被害人有56人,多是學生或社會新鮮人,也不乏租約上的連帶保證人。
高院痛批,張淑晶是擁有眾多出租房間的專業出租人,學歷大學畢業,具有相當的事理認知能力,本案的相關民事訴訟書狀也是由她具名撰寫,可見她熟稔租賃法律和訴訟手段,卻明知部分事實並非真實,仍執意虛構、申告,還變造證據以強化申告內容, 大量濫訴,欲使房客和連帶保證人遭受牢獄之災,誣告的惡性明確,嚴重浪費司法資源,自應嚴懲。
高院指出,張淑對眾多承租人、連帶保證人提告,大部分是在承租人表明要終止租約後,就在短時間內前往地檢署提告,甚至同一天控告多組房客。
合議庭並指出,部分被害人在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後,張淑晶仍不斷以其他事由再提告,例如房客未繳租金、侵占(鑰匙、磁扣、電卡、遙控器)、 房間裝潢毀損(如壁紙破掉、管線不通、膠條脫落);凡是有養寵物的,都會挨告毀損,原因不外乎狗毛堵塞馬桶、水槽、抓壞沙發、 毀損壁紙等等,以類似理由不斷提告詐欺、侵占、毀損、偽造文書等,更證明張淑晶有使人受刑事處分的意圖,因此加重改判。
2015年起,開始有單親媽媽、女大學生出面控訴張淑晶惡行,張卻高調上電視喊冤、揚言控告爆料者誹謗,愈來愈多被害者發現也是同一個房東用同一手法在新北多處犯案,組成自救會自力救濟,新北地檢署主動偵辦,第一波起訴時具體求刑8年以上,以伸張居住正義。
判決指出,張淑晶在新北市新莊、雙和、板橋等地低價租屋,將房子隔成多間套房出租,上門的多是年輕且急於租屋者,她以「話術」對房客宣稱連帶保證人只是聯絡人,讓房客簽下親友姓名,產生糾紛後,明知親友不知情,卻誣告他們是詐欺、毀損及侵占共犯。
張淑晶還被控以在租屋合約中暗藏「無故不接電話,要賠10萬元」等不平等條款,或帶看A房,卻給B房方式,欺騙2名房客簽約,另向1名房客宣稱有空房而收取租金,房客要入住時卻發現裡面還有住人。
一審新北地認定第1波案件中,張淑晶構成18件誣告罪、3件詐欺罪、1件強制罪,共判刑8年2月,其中7年不可易科罰金,1年2月可易科罰金42萬元,共犯黃鐸獲判無罪。經上訴,二審高院今天審結宣判。(10:4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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