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挨罰9萬 毒蟲辯「3天前吸毒」興訟吞敗
張男「毒駕」挨罰9萬,他雖提行政訴訟抗罰,但士院依據警詢筆錄、尿檢等,認定他開車前確實吸毒,判張敗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張男「毒駕」挨罰9萬,張不服提告強調是「3天前吸毒」,無法證明他開車中吸毒,且應測試判斷他是否安全駕駛。士林地院依據警詢筆錄、尿檢等,認定他開車前才吸毒,依法應受罰,判張敗訴。可上訴。
去年3月5日凌晨4時許,張男駕車行經北市內湖區安康路,因被員警認定開車吸毒遭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罰鍰9萬元、吊扣駕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安講習。
張男提行政訴訟主張,員警雖在車上查獲毒品吸食器,但吸毒是3天前行為,無法證明他邊開車邊吸毒,另應判斷他是否安全駕駛再開罰;另他不解員警為何要搜索車內,搜索前還未告知他可以拒絕搜索。
裁決所抗辯,透過調查筆錄可知,張男當下承認毒駕,對其他用路人容易產生危害,員警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士院指出,張男在警詢時承認當天凌晨1時許曾吸毒,尿液檢體也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堪認張男駕車前剛吸完毒,拒絕採信他主張3天前吸毒,認定屬臨訟之詞。
士院也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理由揭示「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者對於交通安全危害不下於酒醉駕車」,可知該條款立法目的,是為防止駕駛施用毒品後在體內存有毒品成分情況下駕車,進而影響交通安全,藉以保障其他用路人之用路安全。
而「駕駛汽車」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為法定構成要件,並非「致生公共危險」或「已生或足生交通安全實害」,因此,只要被驗出毒駕便已違法。
士院還說,張男當下形跡可疑遭員警攔查,且他也向員警承認吸毒,車內也被查到安非他命吸食器,故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可強制他離車並搜索車內,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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