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少女充電時拍臀、襲胸 男伸鹹豬手判關4月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張男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張姓男子透過友人結識未滿16歲的少女小瑄(化名),去年7月19日凌晨趁著小瑄充電時,伸手拍打她的臀部,還用手抓住她的臉磨蹭。小瑄掙脫時,張男更伸手襲胸。小瑄下車後精神異常,陷入歇斯底里狀態,友人趕緊報警求援。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張男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小瑄向檢警表示,案發當天自己翹家在外,知道張男平常會在晚間四處晃晃,便聯繫他騎車載自己到附近走走,後來因為下雨,張便提議說換他的車,兩人到麥金路附近的停車場,改搭轎車。
進到車內因手機沒電,便用手勾著副駕駛座,調整手機充電插座時,張男突然伸手拍了自己臀部一下,然後又拿起手機找了自己在臉書的照片,刻意放大胸部部分,還說「妳是不是有墊」、「從A變B」,接著用手抓住自己的下巴,還將他的臉靠過來,隨後伸手亂摸襲胸,還聞了自己的頭髮,還好朋友及時打電話來,才能趁隙掙脫。
張男偵訊時則否認犯行,並表示案發當時接到小瑄電話,才會去接她,兩人都坐在車上並無肢體接觸,只知道她在後座滑手機,聯繫朋友要去喝酒,並沒有騷擾她;而且案發時間過後4、5天,小瑄還有跟自己聯繫,不符常理。
法院審理時,小瑄友人則證稱案發當時,有看到張男載著她到會合地點,但小瑄下車後驚慌失控,時而哭泣、大笑及尖叫,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所以馬上通知119和110到場協助。
法官認為,依照被害少女、證人及偵辦員警與消防隊員等證詞,經明顯指出張男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張男犯後否認犯行,也不願與家屬和解,宣稱自己育有2子,薪水僅2萬7千元,經濟壓力很大,無法調解。故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張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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