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統一毒品觀察勒戒見解 逾3600「卡關」案件將解套
圖為最高法院大法庭。(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今年7月新制上路,施用一、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3年後再犯,可以再次勒戒,但法界對「3年後再犯」的見解有歧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裁定,只要距離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獲釋後逾3年再犯吸毒,檢察官皆應再次聲請觀察勒戒,不因未滿3年期間是否再犯、被起訴或判刑而受影響。
大法庭認為,應跳脫以往將施毒者視為「犯人」的窠臼,應將其視為「病患」,建立以3年為期的「定期治療」模式,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完畢而獲釋後,「3年內再犯」者應依法追訴,「3年後再犯」者應回歸醫療體系,重新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也期待能透過交替運用治療與刑事制裁,達到控制與改善直到戒除的作用。
影響所及,新法上路以來,檢方收到逾3600件已勒戒獲釋逾3年再犯吸食一、二級毒品的案件,包括新收案件、以及被判刑定讞但暫緩執行案件,先前因法律見解未定案而「卡關」暫緩執行,於大法庭今日統一見解之後,將得以解套。
最高法院刑6庭今也依據大法庭這項裁定,將本案的陳姓被告判決公訴不受理,回歸交由檢察官重新審酌、決定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附條件(例如自費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全國3600多位類似情況的再犯吸毒犯,也將由檢察官準此辦理。
大法庭認為,本次修法將再犯期從5年降為3年,考量監禁吸毒犯只能短期防止他接觸毒品,「心癮」無法根除,且近年逐步擴充醫療、戒癮、專業人力、社區支援系統等資源,擴大檢察官以「附條件緩起訴處分」的範圍,視個案狀況給予適當的多元社區處遇,法律對於施用毒品者的思維也應與時俱進,擺脫以往側重於對「犯人」的處罰,而應著重於對「病患」的治療,大法庭以此為出發點,重新評價「3年後再犯」的意義。
大法庭指出,毒品戒除不易,有再犯的特性,最佳的處遇方式是「治療」,科以刑罰則是運用於嚇阻施毒,監獄並非戒癮的專責機構,若因再犯而繼續以刑罰懲罰,不僅無法戒除毒癮,更會使毒犯更趨向於與社會隔離,有礙復歸社會,對於受監禁後仍再犯吸毒者,更應恢復以治療方式協助戒除,才符合修法縮短為3年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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