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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大法庭:檢未聲請 法官可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

大法庭裁定案示意圖。

大法庭裁定案示意圖。

2020/04/23 05:30

貫徹沒收財產正義

〔記者張文川、錢利忠/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作成上路以來的第三件裁定,當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官可依職權裁定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以貫徹沒收財產正義,並保障第三人的聽審權;大法庭評議投票比數為八比三,即使新科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大法庭審判長洪昌宏都持反對意見,但僅占少數,須尊重多數決評議結果。這項裁定成為未來各級法院應遵循的統一見解。

最高檢回應指出,此裁定支持法院應善盡照料第三人的義務,並實現應剝奪犯罪所得的普世價值,對於維護公平正義具重大意義。第三人財產沒收雖無須以檢察官聲請為必要,然而檢察官在偵查起訴時,仍應依刑訴法規定通知第三人,公訴時也應善盡舉證責任,不應懈怠,以維護第三人權益。

高院審理碩天炒股案更一審時認為,全案雖由亨豐投資公司董事長陶然(原名陶煥五)炒股期間統籌、調配交割款,但人頭帳戶間的分配不具體明確,應連帶沒收;不過,檢察官未聲請沒收十四個未列被告的人頭帳戶不法所得,合議庭遂主動依職權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命令十四人參加沒收程序。

更一審去年判決,一併宣告沒收十四人帳下未扣案的二一三張碩天股票與利息;依昨日碩天收盤價七十七.五元,二一三張總值一六五○萬七五○○元。陶上訴認為,檢方未聲請,法院即應保持中立,不應自行開啟沒收程序,聲請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大法庭十一位成員中,有八位採「肯定說」,認為追討犯罪所得是普世的法律原則,沒收的法律效果及於第三人,檢察官起訴效力已包括沒收,法院有權經由審判決定其刑度、保安處分、沒收等,法院為維護公平正義,並保障第三人聽審權,自應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使其行使防禦權。

吳燦與洪昌宏則持「否定說」,認為應依控訴原則,由檢方提出聲請,檢方若未聲請,法院不可主動開啟,與多數庭員意見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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