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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下「嘿咻」六點半被嘲笑? 粗工持米酒瓶性侵砲友

2020/08/15 10:35

法官認為,並無證據顯示小芳有嘲弄一事,且阿強上述行為惡性非輕,強制性交部分判刑3年4月,應入獄執行,傷害罪部分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示意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已婚且育有子女的粗工阿強,去年5月與女友小芳在中市一座大橋下嘿咻時,因不舉(俗稱六點半),改持米酒瓶性侵害,之後又因兩度毆打小芳,被小芳控告性侵害與傷害罪,律師為他辯解說,是被小芳嘲弄而一時氣憤,才會做出上述行徑,聲明援用刑法「犯罪情狀堪予憫恕」減刑,法官卻認為,並無證據顯示小芳有嘲弄一事,且阿強上述行為惡性非輕,強制性交部分判刑3年4月,應入獄執行,傷害罪部分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目前羈押的阿強(皆化名)已婚,國中畢業,從事粗工,去年5月2日,在台中市一座大橋下,他與女友小芳(已分手)合意性行為時,因無法勃起而改持米酒瓶,小芳拒絕,阿強仍壓制小芳強制性交得逞,導致小芳下體受傷,之後,當天與同月31日,又兩度徒手毆打小芳成傷。

台中地院審理時,阿強坦承犯行,其辯護律師則說,阿強是因小芳譏笑嘲弄不舉,一時氣憤而有性侵害的犯行,但此犯行的嚴重程度,比事前謀劃、高度使用強暴手段的窮兇惡極之徒有別,且阿強犯後態度良好,聲明法官援用刑法第59條的「犯罪情狀堪予憫恕」減刑。

法官卻認為,阿強僅為滿足一己私慾,持堅硬物品(米酒瓶)性侵害,惡性非輕,又無證據證明阿強是被小芳嘲弄而犯罪,阿強犯行並無值得憫恕之處,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4月,傷害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台中地檢署上訴二審,指小芳因此案而心理受創,須長期接受心理治療,且阿強一審時無故不到庭,被通緝後才到庭受審,也沒有賠償小芳和解,一審量刑太輕,台中高分院卻認為,阿強是社會底層的粗工,主要受酒精刺激而有上述犯行,法院審理時認罪,對自己錯誤行為無任何爭辯,堪認具悔悟之意,不能以沒有和解而認定犯後態度不佳,維持強制性交3年4月、傷害罪5月徒刑,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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