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醫江守山被控A健保費遭醫院解職 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判敗訴
新光醫院認為江守山涉及重大違規解聘,但江守山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一審判江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解僱合法,今仍判江敗訴。仍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時常上電視節目的腎臟科名醫江守山任職新光醫院時,被控涉嫌利用門診機會,拿自己公司44名員工的健保卡以抽血名義過卡,但實際幾乎多數人未到院抽血就診,新光醫院認為涉及重大違規,以違反醫師法規定解聘江守山,但江守山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一審判江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解僱合法,今仍判江敗訴。仍可上訴。
江守山今上午未到庭聆判,無法得知其看法;新光醫院派人到庭聽判,但以未獲授權為由,不便表示意見。
腎臟科名醫江守山被控於2013年8月間,多次以其自營公司的簡姓等44名員工開立檢查醫囑的行為,但當天44名病人幾乎未就診,已違反醫師法第11條規定,新光醫院因此和江溝通,請他3日內自動辭職,當時江並未反對並同意辭職,但後來江並未履行,院方認為江所為屬重大違規,才依合約書第4條、民法第549條規定,終止和江之間的委任關係,於法有據。
江守山不否認該44名病患並未全數到新光醫院門診,而是在他個人經營的公司裡看診,但江主張,他是新光醫院30多年前創院之初即擔任專任主治醫師,當時醫院董事長吳東進表示他可以一直任職於新光醫院不會被解僱,他任職期間受新光醫院指揮、監督,具有從屬性,應屬僱傭契約關係,將他解僱有瑕疵,並不合法。
士林地院審理認定,江和新光醫院之間僱傭屬委任契約,且新光醫院已合法終止,判江敗訴。江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新光醫院對其專任主治醫師的出缺勤具有管考的權利,且如有重大違規或工作不力時,得終止契約,本案中,江守山明知其個人公司的44名員工多數人實際上未到新光醫院門診就診,竟分別製作該44名病患的病歷、開立檢查醫囑,已違反醫師法第11條規定,且江的行為將導致健保資源遭無端浪費,並可能使新光醫院遭健保局停約或受罰鍰處分,其違規情節重大,新光醫院將江解僱一切合法,今判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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