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1.8萬罰單男子保住法拍屋 拍定人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
陳青旭繳清罰鍰保住房子,但林姓拍定人認為權益受損,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認為聲請不符法定要件,今裁定駁回。圖為陳男母親當時至宜蘭分署下跪陳情畫面。(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基隆市男子陳青旭因欠繳1.8萬元的交通違規罰鍰,導致市價約250萬元的三樓透天厝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查封、法拍,上月20日獲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作成原處分撤銷法拍,陳同月26日籌到錢並繳清罰鍰。林姓拍定人認為原處分損害其權益,聲請停止執行,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聲請不符法定要件,今裁定駁回。可抗告。
本案源於宜蘭分署認為,透天厝有部分建物全部滅失仍拍賣,具法律上無效事由,於是註銷拍定程序,並以原處分通知林姓拍定人及基隆市地政事務所。但林姓拍定人認為權益受損,聲請停止執行。
合議庭指出,林姓拍定人上月29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提起訴願,目前尚在訴願程序中,卻未依訴願法相關規定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也未說明有何情況緊急須即時由法院處理情形,故難認有聲請停止執行的必要。
另林姓拍定人主張原處分若執行,透天厝將回復為陳青旭所有,他取得透天厝所有權會遭受侵害,損失難以計算。但合議庭認為,林姓拍定人主張縱然屬實,也屬財產上損害,依社會一般通念,得依金錢賠償回復,並非屬難以回復的損害。
至於林姓拍定人又主張宜蘭分署無權撤銷已終結的執行程序、原處分違法。但合議庭解釋,撤銷拍定程序的行政處分,是否違反相關的行政法上原則,應依調查證據結果才能認定,林姓拍定人主張的實體事項,屬本案訴訟審究的事項,並非停止執行應詳加探究,故駁回林姓拍定人聲請。
圖說建議改:陳青旭繳清罰鍰保住房子,但林姓拍定人認為權益受損,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認為聲請不符法定要件,今裁定駁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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