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師帶學生唱耶誕歌「不算工作」 道明中學要付146萬退休金
2024/07/07 09:57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在道明中學擔任外語教師的J男,因教學外還要協助行政工作,適用我國勞基法規定,法官判校方應給付退休金。(翻攝道明中學臉書粉專)
在高雄明星私校道明中學擔任外語教師的J男,65歲退休後,因沒領到退休金,怒控學校沒幫他投保勞工保險,提告求償370萬餘元;校方反駁外師不適用勞基法,不用投保,但法官查出,J男除了教學工作外,還要在耶誕節帶學生去他校唱耶誕歌等行政工作,已適用勞基法,因此核算後,判學校應賠146萬餘元。
判決指出,J男自2002年9月1日起任職,擔任編制外外籍兼課教師,至2007年8月31日辭職後,於2008年9月1日回任,直到2023年9月,因年滿65歲退休;J男退休時,發現自己無法領取退休金,校方給出解釋,指J男是採編制外專制兼任教師方式,按聘僱契約約定,應適用「教師法」而非「勞基法」,因此沒有幫他投保。
J男無法接受校方解釋,認為自己工作期間,除了教學外,每年耶誕節左右需在早上7點半到校,帶領學生們一同代表學校到高雄市區不同的小學去唱耶誕聖歌、參加每年度訂於星期六或日早上非上班日的耶誕節彌薩、參加國際部雙語班會議並輪流作會議紀錄、協助學校事務,如監考、培訓、學校工作及學校活動等行政工作。
J男翻查台灣法條,認為自己有從事教學外的行政工作,應適用勞基法,提告要求學校賠償370萬餘元的退休金和績效獎金;高雄地院審理時,校方重申,私立學校不是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單位,學校本來就不用幫J男投保或給付勞保退休金。
但法官根據勞動部公告,認為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僅從事教師法所規定教師義務相關工作之教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而除教師法所規定教師義務相關工作以外,另有兼任其他類如行政等其他工作之教師,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適用。
依J男和校方簽立的聘僱契約書中,在工作描述」欄明確記載:「在職的英文老師(ELT)需有執行行政工作的責任」,「權利與義務」欄也記載:「由行政部門直接指派,每週執行2個小時交辦的行政工作」;法官認為,J男除了教學外,還要負責雙語招生宣傳活動、「耶誕節帶領學生到高雄市區不同的小學去唱耶誕聖歌活動(不論其是否進行雙語班招生)」,工作內容明顯與教學本身無關,適用勞基法規定,因此認定學校沒有幫J男投保,要賠償他退休後本可請領的146萬餘元退休金和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