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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曲棍球案被彈劾 檢察官陳隆翔判免懲戒理由出爐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資料照)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資料照)

2020/06/30 12:41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任職彰化地檢署期間,偵辦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件,給予秘書長李淑惠緩起訴處分,被監察院認定認事用法重大違誤,提起彈劾,懲戒程序「一級一審制」的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定陳無違失,今判處不受懲戒,陳未出庭聽判,監察院代表則表示:「會再發新聞稿回應」。

判決指出,監察院提出本件彈劾案後,就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的調查報告函送本庭併案辦理,並未經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的彈劾審查程序,併移送程序並非合法,因此無從併案審理。

此外,李女坦承偽造3名選手的簽名(署押),此偽造私文書的低度行為,被行使偽造私文書的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因此陳隆翔於緩起訴處分書理由論斷李女所犯法條及罪名時,就此被吸收的偽造署押罪名及其間的吸收關係未予說明,並不影響緩起訴處分書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再者,緩起訴處分書既已經認定李女有偽造署押的行為,就該偽造的署押,也無礙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執行檢察官得依刑法第40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的權責,難以認定陳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或有違反辦案程序之違失。

而扣案的「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是否屬於公印、李女是否構成侵占,都屬法律見解的範疇,不得作為懲戒事由,監察院以歧異的法律見解,主張李女未繳銷上開圓戳章並用以製發相關收據,應成立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的犯罪事實,認為陳隆翔漏未論斷,致使應發還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李女結案,違反辦案程序有嚴重疏漏,亦無足採。

第三,陳隆翔綜合證詞及事證,認為李女是基於行政作業便利,將各校教練提供的選手名冊,委託他人整批刻印,蓋用於「印領清冊」,刻製印章當時,主觀上並無偽造印章的故意,因此未就此認定李女有偽造印章罪,也未違反一般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另李女明知3名選手等人未領取零用金,卻擅自用其等印章蓋用於「印領清冊」,涉犯偽造私文書罪,陳隆翔在緩起訴處分書漏未論載李女此部分犯罪事實及罪名,雖有疏失,但非情節重大。

職務法庭認為,本案查無足以證明陳隆翔有監察院所指,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情形,因此判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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