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30多年前屋主自殺的凶宅 高院逆轉判前手屋主免賠
林姓男子出售桃園市一處房屋給楊姓男子,卻獲楊告知30多年前該屋發生朱姓屋主自殺身亡事件,林男不滿前屋主方姓女子售屋時未告知此事,質疑買到凶宅,打官司要求方女退還購屋款368萬多元,一審判方女敗訴,但高等法院今逆轉改判方女勝訴,她並無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示意圖)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林姓男子出售桃園市一處房屋給楊姓男子,卻獲楊告知30多年前該屋發生朱姓屋主自殺身亡事件,林男不滿前屋主方姓女子售屋時未告知此事,質疑買到凶宅,打官司要求方女退還購屋款368萬多元,但方女辯稱,乃透過法院強制執行購買到該房屋,朱男並非在具產權期間身亡,也從未發生過靈異事件,不應負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一審判方女敗訴,應返還368萬多元,但高等法院今逆轉改判方女勝訴,她並無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判決指出,方女於2013年5月21日由法院拍賣程序,以250萬5千元買到桃園一處房屋,2014年11月即以368萬8千元賣給林男,林男又於2017年10月談定以420萬元售屋給楊男,但楊男查出此屋是凶宅,曾於1981年發生屋主自殺身亡事件,因此和林男解約。
林男認為,方女出售此房屋時,刻意隱瞞30多年朱姓屋主自殺一事,只在說明書中,「賣方產權期間內是否曾於本建物專有部份,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情事」勾選「否」,及於備註欄記載「曾有人疑似在房子內有自殘情形」(約30年前,於醫院往生),明顯是故意隱瞞凶宅的瑕疵,因此訴請方女返還當時購屋款368萬多元,他將會返還房屋所有權狀。
方女辯稱,事隔30多年前的事,她無法查證起,已誠實在現況說明書中告知該房屋30多年前疑有人自殘情形,且並非她持有產權期間內的事,她在該屋住3年多時間,從未發生過靈異事件,並無負擔「物之瑕庛擔保責任」。
一審認定方女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判她應返還368萬多元給林男。方女不,上訴高院。
高院審理認為,1981年時連檢察機關都尚未建置電腦系統紀錄受理案件,方女指稱她曾查詢司法機關卻無朱男相驗屍體案件,並非不可信,也無法認定方女有任何查證或擔保義務,而且買賣說明書第8條已約定若是方女產權期間內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應告知林男,並經林男蓋章確認,因此認定方女就發生在30多年前,非其產權期間在該屋內所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並無「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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