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在鄰宅騎樓下輕生 屋主認成凶宅索賠60萬敗訴
疑受憂鬱之苦的林姓婦人,去年9月吞服藥物後,倒躺在鄰居房子騎樓下身亡,屋主陳姓女子,認為房屋成為凶宅,控告林婦的繼承人丈夫與子女,索賠60萬元的房屋價值減損,台中地院認為,林婦並不是藉由輕生,來侵害陳女房屋財產上的利益,判決陳女之訴駁回。(示意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疑受憂鬱之苦的林姓婦人,去年9月吞服藥物後,倒躺鄰居的房子騎樓下身亡,房屋的屋主陳姓女子,認為房屋成為凶宅,控告林婦的繼承人丈夫與子女,索賠60萬元的房屋價值減損,不過,台中地院卻認為,林婦並不是藉由輕生,來侵害陳女房屋財產上的利益,判決陳女之訴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婦人在去年9月9日上午7時,吞服藥物後,從自宅走到鄰居陳姓女子房屋騎樓下躺倒死亡,陳女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控告林婦的繼承人子女與丈夫,陳女強調,林婦選擇在她的騎樓處躺倒死亡,顯然是林婦避免自己住宅,因輕生行為成為凶宅,才會大費周章離開自己住處到她房子騎樓,造成她的房屋價值淪為凶宅而減損,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求償60萬元。
林婦的繼承人答辯說,林婦不是死於陳女房屋內,而是躺在騎樓,是否符合凶宅定義尚非無疑,另外,林婦送醫急救時,醫師告訴家屬,「如果救起來會變成植物人,還要不要救?」,台中地檢署檢察官的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的死亡地點,是「醫院」而非陳女的房屋騎樓,林婦與陳女無仇怨,陳女未舉證林婦明知或預見自己行為,會造成房屋價值減損,也就是陳女沒有舉證,林婦有侵害房屋財產利益的間接故意,聲明法院駁回。
台中地院認為,林婦受鬱悶之苦,但是事發經過,現在卻無法查證,包括是先服藥,再到騎樓,還是先到騎樓再服藥,難以認定林婦是故意在這處房屋騎樓輕生,另外,如果林婦意要用輕生方式減損房屋價值,大可倒躺於房屋的鐵捲門前,而非倒躺於較靠近馬路一側。
法官指出,林婦與陳女不相識,陳女是2018年5月購屋,案發當時尚未居住,林婦並沒有侵害房屋財產上利益的間接故意,陳女沒有舉證林婦有何侵權行為,如何造成房屋毀損,難以認定林婦是藉輕生,去侵害陳婦房屋財產上的利益,裁決陳女敗訴,可上訴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