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前男友偷拍裸照1年後才提告 女討不回公道
小芳控蔡男偷拍裸照,法官認為,小芳早就從蔡男手機裡看過裸照,卻在知情1年多後才對蔡提告,認定已逾6個月告訴時效、諭知公訴不受理。(情境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男女朋友分手後翻臉不留情!蔡姓男子與女子小芳交往時曾拍小芳裸身入浴照,後來兩人分手、產生糾紛。小芳反控蔡男曾偷拍她裸身照片、涉妨害秘密罪。法官發現小芳在地院一、二審庭對知悉裸照時間的說法前後不一,認為小芳早就從蔡男手機裡看過裸照,卻在知情1年多後才對蔡提告,認定已逾6個月告訴時效、諭知公訴不受理。
判決指出,曾是情侶關係的蔡男與小芳(化名),於2015年1月間在高雄六龜區1家VILLA會館投宿時,蔡男私下以相機拍攝女友入浴洗澡影像。之後,蔡男另娶他女並懷疑小芳傳訊息告知其妻說「蔡男有外遇」,雙方情誼生變、迭生糾紛。
小芳在地院一審簡易庭表示,一開始是蔡男在洗澡,她先拍對方,後來換她裸身洗澡時,看到蔡男拿手機在拍她,當時有問蔡「有沒有拍她?」,蔡起初說沒有,後來,他們再見面,蔡男才拿手機上她的裸身洗澡照片給她看,記憶裡是在2016年農曆過年前的分手之前看到這照片;小芳還說,蔡男給她看裸照的用意是開玩笑而已!
不過,小芳在地院二審合議庭改口說,當時未同意蔡男拍她裸照,是直到2018年1月底,蔡男傳訊息給她時才看到這張裸照。
台南地院二審庭法官認為,如小芳沒在2018年1月底之前看過這裸照,怎會在一審庭證稱曾在與蔡男分手前(2016年農曆過年前)與蔡面對面、且在蔡男手機看過此裸照,還說蔡給她看裸照的用意是開玩笑。
法官審認小芳在一審庭的供述屬實;二審庭改口辯稱難以採信。據此認定小芳在2016年年初分手前已從前男友手機看過裸照,但她卻遲至2018年2月中旬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已逾刑事訴訟法規定的6個月告訴期間,因此告訴不合法、且無法補正,只能諭知公訴不受理;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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