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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第5天性侵高中女 色男強拍裸照逼交往

台中市潘姓男子與高中女學生交往,交往第5天便把高中女友載到台中市郊區性侵害兩次。(情境照)

台中市潘姓男子與高中女學生交往,交往第5天便把高中女友載到台中市郊區性侵害兩次。(情境照)

2017/04/05 15:4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潘姓男子與就讀高中的女學生小芳交往,交往前4天頗愉快,小芳還把租屋處鑰匙交給潘男,不料,第5天潘男卻把小芳載到台中市郊區性侵害兩次,還異想天開強拍裸照,威脅小芳與他繼續約會,小芳假裝同意交往,獲釋後立即報警,潘男辯稱他與小芳交往愉快,「錯認兩人有發生性關係的可能」,台中高分院認為他「手段低劣至極」,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徒刑6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就讀高中二年級的小芳(化名),是潘男「朋友的前女朋友」,潘男透過朋友取得小芳臉書帳戶,得知小芳與男友分手之後,他於2015年12月1日,透過臉書與小芳交往,前4天頗愉快,小芳還把租屋處鑰匙交給潘男,並於打工下班之後,由潘男載回租屋處。

同年月4日深夜,潘男載小芳返回租屋處,卻於翌日(5日)凌晨2時,把小芳載到台中市郊區性侵害,小芳抵抗時,他還威脅「要叫綽號小黑的人打妳」,性侵害得逞後,潘男又把小芳載到另一偏僻處,不到1小時,兩度性侵害得逞。

潘男異想天開,在車內要求小芳與他交往,雙方繼續約會出遊,他還恐嚇說,「必須拍攝裸照當作保證,否則不要回家」,小芳迫於無奈,只好同意當女友,並拉起上衣給他拍照,脫身後透過朋友報案。

台中地院一審依對未成年少女強制性交罪、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將潘男判處徒刑7年4月,潘男不服上訴二審。

潘男說,小芳把租屋處鑰匙交給他,打工下班後,由他載回租屋處,這些行為讓他誤認「兩人有發生性關係的可能」,至於強拍裸照威脅交往,他並不否認,但他宣稱沒有散布裸照,只是希望兩人能繼續見面,請求輕判。

台中高分院二審不接受潘男的辯詞,並認為他「犯罪手段低劣至極」,不過,考量他已賠償小芳,二審酌予減輕,判處徒刑6年10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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