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詐助理補助費932萬 前竹市議員李黃錦燕確定關4年
國民黨前新竹市議員李黃錦燕。(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民黨籍前新竹市議員李黃錦燕,被控從2000年起,利用人頭虛報議會補助的助理費,10年間共詐領932萬元,一審重判10年,二審改判8年,更一審逆轉以罪證不足為由改判無罪,去年8月高院更二審再次逆轉,認定李黃錦燕犯4件「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合併判處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近期確定要入獄,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李黃錦燕曾是新竹市第3屆到第7屆的4連霸市議員,任期至2010年2月8日結束,但她後來競選連任失利。
判決指出,李黃錦燕從2000年起,陸續向議會申報9名助理,領取議會補助的每人每月4萬元助理費,其中有些人頭是她先生李榮勝診所的護士,有些是保母、縫紉工,連她的兒子也列名為虛報人頭,而實際聘請的3名助理,每月只領2萬元薪水,勞健保還得自付。
一審新竹地院審理時,李黃錦燕辯稱,10年間聘用的助理,都有實際擔任助理工作,助理費都是付現金,有些助理覺得「錢給得太多」,希望她把一部分拿去做公益,或是提供服務處開銷之用,「所有的錢都是助理同意奉獻的」,她還強調她付出的公益費用遠大於請領的費用。
但法官認為,李黃錦燕長期擔任民代,竟以人頭助理或短報助理薪資方式,詐領議會的公費助理薪資,犯後飾詞狡辯、矢口否認犯罪,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重刑10年。
上訴後,高院二審仍判有罪,改判8年徒刑;但更一審時竟逆轉,認為市議會沒有權限審查公費助理的工作內容,認定罪證不足,改判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二審去年8月再次認定有罪,改判4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認定,更二審已依卷內證據詳細敘明判斷的理由,並說明為何不採信辯詞,判決並未違誤法令,駁回李黃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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