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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幼童做證!美魔女媽被摸胸部 怪叔叔被判刑、賠償

2019/12/05 06:19

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吳男覬覦美魔女「井莉」(化名),而井莉已是3個孩子的媽,去年有一天巧遇井莉帶著2幼女,且正要去接兒子下課,以關心為由,邀約到他租屋處遊玩,但在3幼童面前,趁井莉講手機,袖口洞開,竟伸手進入摸胸及乳頭數分鐘,吳男否認犯行,但4、6、12歲小孩出庭作證,說有看到吳某摸媽媽,媽媽一直閃躲,台中地院依強制猥褻判吳男10月徒刑,民事庭判吳男應賠償井莉12萬元精神慰撫金。

據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2017年2月間井莉帶著2女兒(4、6歲)在中市太平區一江橋巧遇吳男,兩人聊起天來,吳男平常很欣賞井莉,也很關心她們母子,當天還與井莉一起接12歲兒子下課,更邀井莉帶小孩到他新的租屋處參觀,還請吃飯,到他住處提供許多玩具,讓3個小孩玩得不亦樂乎。

但吳男心繫的是井莉美色,當晚約10時,井莉借用吳男手機打電話,手機靠近耳朵,襯衫袖口卻洞口大開!井莉爆乳若隱若現,引發吳男淫念,竟將手伸入撫摸胸部,還伸入胸罩內揉捏乳頭,井莉邊講話邊閃避,要推也推不開,維持數分鐘,3個孩子都在一旁,雖然表面上是各玩各的,但孩子都看在眼裡,井莉不甘受辱,帶著3個孩子騎機車離去,中途在太平分局就報案處理。

吳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只有推井莉肩膀,要她不要再講電話等。

3個小孩被傳來作證,兒子說看到被告一直摸媽媽胸部,媽媽一直講電話,6歲女兒說被告摸媽媽身體,媽媽有閃避、想推開,媽媽就帶我們去警察局。4歲女兒也說被告摸媽媽胸部,媽媽有閃開或推開被告。

井莉說被告摸她約5分鐘,越摸越離譜,講完電話還在摸,她猛力推開吳男,她有罵說「怎麼可以這樣摸我,又不是妓女」,之後就帶著小孩到警局報案。井莉提起民事賠償要求賠償40萬元,法官認為以12萬元精神慰撫金為適當。

此案吳男表示無能力賠償,由台中地檢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給付被害人10萬元,吳男還要給付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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