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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骨師空墓穴埋情敵 1個關鍵 二審逆轉重判16年

2019/11/28 20:22

鄒姓計程車司機勒斃同行王男、利用他兼任撿骨師專業運屍到南投市第九公墓埋屍。(資料照)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計程車司機兼撿骨師鄒尚仰,與已婚同為司機的王姓死者,一起在追求劉女(未婚),好友卻變情敵,去年12月鄒男徒手勒斃王男,把好友背入空墓穴中掩埋,此案南投地院依傷害致死及棄屍罪判12年,台中高分院撤銷改判,依較重的殺人罪及棄屍罪合併判16年徒刑,本案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鄒以駕駛計程車及撿骨為業,原與劉女同居,但分手後劉女又看上有婦之夫王男(計程車司機),兩男一起追求劉女,已多次相見分外眼紅而起爭執,鄒為挽回與劉女感情,萌生殺意,去年12月30日上午,開車到南投縣南投市第九公墓尋覓棄屍地點,再返家備妥撿骨時所用挖掘、填土及穿戴等工具、裝備放在車上。

同日晚間8時許,駕車到中市沙鹿區某停車場埋伏,晚間10時許王男現身,鄒男從後逼近徒手扼勒王男頸部,直到王男窒息死亡,將屍體運至第九公墓,背屍體入一處空墓掩埋。

此案二審改判重點在於,一審被告辯稱是要給王教訓,沒有要置他於死,車上有撿骨所用挖掘、填土及穿戴等工具、裝備,因他從事撿骨業,有這些東西算正常。

已有預謀殺人行為 非只想恐嚇

本案上訴二審,被告辯稱沒有殺人犯意,只想恐嚇王男。但二審法官發現,根據鄒男通訊軟體LINE訊息、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查詢資料、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等,被告與死者兩人追求劉女,已有多次衝突,且被告先到公墓勘驗埋屍地點,又返家準備埋屍使用圓鍬、十字鎬,以及在墓地穿著使用雨鞋,不但有殺人動機,如果不是預謀何必勘驗目的又準備挖土工具,已有預謀及準備殺人的行為。認定一審認定事實有誤,變更法條撤銷改判。

審酌鄒男育有一女未成年,與劉女分居後仍苦戀劉女,劉女也未能果斷分手,藕斷絲連,給鄒有復合可能的期待,卻私下又勾上王男,王男又一再挑撥鄒與劉女感情,刺激鄒男,引來殺機。

審酌鄒男手段及棄屍公墓加以掩埋,非任意棄置,其智識程度不高、思慮不週,撤銷改以較重的殺人罪判刑,但尚非全無改過遷善可能,殺人罪判處14年10月、遺棄屍體罪判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公墓埋情敵案時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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