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警拒捕致警受傷 男妨害公務、傷害都無罪原因是…
林男與店家起爭執,兩員警到場處理,卻遭辱罵,逮捕過程爆發拉扯,2警多處擦挫傷,法官判林男妨害公務、傷害罪均無罪定讞,僅依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確定。(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民眾遇警不配合,就是妨害公務?
林姓男子因住宿糾紛和店家發生爭執,兩員警到場處理,卻遭林男辱罵「操XX」等話,員警逮捕林男過程中,雙方爆發拉扯衝突,造成兩員警多處擦挫傷,林男被依妨害公務等罪法辦;高等法院認定林男當時雖有揮擊等舉動,僅是抗拒警方的壓制,並無暴力攻擊警方行為,判林男妨害公務、傷害罪均無罪定讞,僅依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2018年10月20日上午8點,林男在北市忠西路一段和懷寧街口,因住宿糾紛和店家起口角爭執,派出所指派黃姓、林姓員警到場處理。過程中,林男因不滿黃員、林員處理方式,當場以「王八」、「操XX」、「操XXX」等話辱罵兩員警。
黃員、林員認為林男已觸犯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罪,欲以現行犯將他逮捕,而將林壓制在地,但林男不服,和兩員警爆發肢體衝突,過程中兩員警有手肘等處挫傷。事後,警方將林以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並提告傷害、公然侮辱等罪。
林男坦承因一時失控,涉辱罵兩員警,但絕未妨害公務或涉嫌傷害罪,在員警壓制他時,雖有掙脫、扭動等舉動,絕無攻擊員警的行為,而且警方將他成功壓制時,他已一再向員警道歉,反覆說「對不起」等話,「我實在很冤枉」。
高等法院認為,林男被控妨害公務罪,是因他為避免被逮捕而有反抗、揮擊動作,但沒有積極攻擊警方行為,員警不應在壓制林男過程中因有輕微擦挫傷,即認定林有襲警行為、涉妨害公務罪或傷害罪,昨判林妨害公務、傷害罪均無罪定讞;另依侮辱公務員罪判林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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