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霸王車、吃霸王冰欠下2390元 判決出爐他虧大了
2019/10/14 14:49
林姓男子從新北市搭霸王車到宜蘭,又在冰點點了40元剉冰不付錢,地方法院判他拘役90天,可易科罰金9萬元。剉冰示意圖。(記者張議晨攝)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林姓男子今年7月30日從新北市板橋搭乘計程車到宜蘭,未料到達目的地後,林男沒錢付清2350元車子,當場被運將載到派出所;未料,林犯後不知悔改,8月16日又到冰店,點一碗40元剉冰吃「霸王餐」,宜蘭地方法院審結,依詐欺罪,分別判50日拘役,合併應執行90天,可易科罰金9萬元,罰金為他欠下車資、冰錢的37倍。
檢警調查,今年7月30日,林男在新北市板橋火車站前,攔下李姓計程車司機,要求李載他到宜蘭找人;未料當車子駛抵宜蘭後,林卻表明「我沒錢付車資」,李姓運將見狀,認為林男故意搭「霸王車」,將人直接載到派出所報案。
但林男犯後固態從施,8月16日晚間8點,他到宜蘭市某間雪花冰店,點了40元剉冰後
,還沒付帳就衝出店外,騎乘自行車離去,許姓業者見狀跟著追出去,林才坦言「我沒錢可以付」。許不滿質疑林蓄意吃霸王餐,憤而向警方報案提告。
宜蘭地方法院調查,林過去在雲林時,也曾以同樣做法詐財,並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未料出獄沒多久,又故意犯上面兩項罪刑,構成累犯條件。
承審法官認為,林男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明知道錢不夠坐車、吃飯,仍刻意搭乘計程車以及到店家消費,使運將、店家陷於錯誤提供服務及餐點
不過,最後法官考量林男詐得不法利益價值合計約2390元,及國中畢業程度,兩案分別處拘役50天,合併應執行期為90日,可易科罰金9萬元。以林男欠下的車子、冰品價錢共2390元計算,林易科罰金金額,為其詐取而來費用的3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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